AI生成的游戏美术,有没有版权?美国法院给出判例

2026-08-17 17:22:25 姜荷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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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荷 垦丁律师事务所

生成式AI已经广泛接入游戏制作的流程,目前的应用集中在美术素材领域。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张由AI自主生成的图像,是否能受到版权保护?Stephen Thaler申请登记其AI系统“Creativity Machine”生成的图像,并将AI列为唯一作者。美国版权局拒绝登记。

2025年3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这一决定,确认《版权法》所称的作者必须是人。但法院同时声明:本案处理的是完全由AI自主生成、申请人将AI系统列为唯一作者的作品,并不等于所有使用AI辅助完成的内容都不能获得保护。

@ 案件核心争议概述

Stephen Thaler开发了一套名为“Creativity Machine”的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生成了一幅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图像。Thaler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时,把Creativity Machine填为作者,把自己填为版权申请人,并说明作品由算法自主生成,他基于对AI系统的所有权取得作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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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拒绝了Thaler的申请,申明《版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机器不能成为作者。Thaler随后起诉版权局局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23年作出了支持版权局的判决,Thaler随机上诉。

本案的申请材料已经把事实限定为:作品由AI自主生成,机器是唯一作者,人类没有创作贡献。在这一前提下,法院需要判断1976年《版权法》是否允许非人类主体成为作者,以及Thaler能否借助“雇佣作品”规则,把AI生成的作品归到自己名下。

@ 案情简介(事实背景)

Thaler在登记申请中将作品描述为“由运行于机器上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作”。他坚持Creativity Machine是作品的创作者,自己是AI系统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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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ler 的填写方式可以概括为:

  • 把 Creativity Machine 填为事实上的创作者和表格中的作者;

  • 勾选“雇佣创作”分类;

  • 把自己填为权利所有人;

  • 以机器的拥有者作为权利转移或取得依据;

  • 主动披露作品由机器自主生成,没有把自己填写成人类创作者。

这项填写方式决定了案件后来能够讨论的范围。版权局2019年首次拒绝登记后,Thaler两次申请复审。他主张,对于“人类作者”的要求没有写进《版权法》的法条,版权制度也应当通过承认AI生成的作品来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即使机器是作者,作品也应依照“雇佣作品”规则由机器的所有者享有。然而,2022年2月,版权局审查委员会维持拒绝决定。

Thaler向地区法院起诉后,开始进一步主张自己设计、拥有并使用Creativity Machine,因此图像也可以视为其人类创作成果。但行政程序中,他提交给版权局的说法一直是作品由机器自主完成。地区法院据此只审查版权局是否可以拒绝一件“机器为唯一作者”的作品,并在简易判决阶段支持版权局。2025年3月18日,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 主要法律问题与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一)《版权法》是否允许AI系统可以成为作者

Thaler认为,日常语义中的“作者”可以指产生某种结果的主体,法条又没有直接写明仅有“自然人”受到保护,因此,法院不应额外增加法条适用的限制。版权局则认为,不能孤立理解《版权法》中的“作者”一词。因为整部法律关于权利归属、保护期限、继承和转让的安排,都以作者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前提。

(二)如果机器完成作品,机器所有者能否通过“雇佣作品”规则直接取得作者身份或版权。

Thaler试图把Creativity Machine类比为受雇创作者,认为自己作为机器的所有者,相当于雇主。据此,法院需要判断这项“雇佣作品”规则是否能改变权利归属,或是跳过人类创作这一前提。

(三)法院是否应当继续审查Thaler本人对图像的创作贡献。

如果Thaler本人是作者,案件就会进入“人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领域;如果诉讼只能以行政申请中Thaler的表述为准,法院审查的就只是一件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

@ 法院判决与法律分析

(一)法条没有定义“作者”,不等于作者可以是非人类

法院承认,1976年《版权法》没有专门给“author”下定义。但解释法律不能只截取一个单词,再从字典中挑选最宽泛的意思。判决引用最高法院的说法,法院“do not read statutes in little bites”,即不能把法条切碎、孤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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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而诉诸于考究整部《版权法》的结构。

第201条规定,版权最初归属于作品的作者;但机器却不能持有任何资产。故不适用此条。

第302条通常以作者一生+去世后70年计算版权的保护期;机器没有生命,也没有死亡时间,故不适用此条。

第203条为作者的遗孀、子女和孙辈规定终止转让权;第204条则要求权利转让文件由权利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法律还会根据作者的国籍和住所决定作品是否受保护……由此可见,这些规则是一套围绕自然人建立的权利体系。

Thaler反驳说,某些作品的保护期并不按自然人寿命计算,法人也可能依法被视为作者。法院没有否认这些例外,但认为部分例外并未改变起点。雇佣作品可以由雇主或委托方“被视为作者”,但这只是法律在符合条件时重新安排了身份和权利;作品仍须先由自然人完成最初的创作。

(二)版权法把机器当作创作工具,而不是权利主体

法院还对比了法律中“作者”和机器的不同位置。当法条提到计算机、机器或设备时,通常把它们写成存储、复制、传输作品的工具;涉及作者时,则使用所有权、意图、国籍、住所、死亡和继承等只有人才能承担的概念。

这种理解并非是在生成式AI出现后才由版权局临时提出——版权局长期拒绝登记“由自然、动物或植物产生”的作品,也拒绝没有人类创作贡献的纯机器输出。20世纪60年代,版权登记机关研究计算机生成内容时,仍把计算机视为协助人类创作的工具。1973年的版权局业务指南已经明确要求作品来源于人类主体。国会在此背景下制定1976年《版权法》,并不曾改变这一要求。

法院据此得出了明确规则:一项作品要受《版权法》保护,必须首先由人创作。判决使用的表述是“authored in the first instance by a human being”。重点在“首先”二字。法院没有说法律上的作者永远只能是最终持有权利的自然人,而是说版权产生之前,必须先有人的创作。

(三)“雇佣作品”不能替一件没有人类作者的作品创造版权

Thaler主张,即便Creativity Machine是实际作者,自己也可以依据雇佣作品规则被视为法定作者。法院认为,这一论证把两个问题混在了一起:作品能否产生版权,以及版权产生后归属于谁。

雇佣作品规则解决的主要是归属问题。例如,员工在职务范围内创作作品,法律可以把雇主视为作者。但这一安排仍以“员工完成创作”为前提。机器不是雇员,不能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也不能形成委托创作所需的书面约定。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件内容从一开始就没有合格的人类作者,雇佣作品规则不能凭空生成版权,再把它转给机器所有者。

因此,设备所有权与作品作者身份不可一概而论。合同虽可分配已经存在的权利,却不能让原本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获得版权。

(四)Thaler后来的“人类作者”主张没有进入实体审理

上诉中,Thaler强调Creativity Machine由他开发、使用和控制,图像因而也可被视为他的作品。法院没有直接审理这一观点是否成立,但认为该问题已经丧失审理的基础。

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通常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理由和记录为限。版权局面对的Thaler申请中明确表示了该作品由机器自主生成,并把机器列为唯一作者。Thaler不能先要求版权局以“没有人类作者”的事实处理申请,进入诉讼后再把涉案作品的来源改为“人借助机器创作”。他在上诉中也没有充分挑战地区法院关于行政程序放弃的判断。

这一程序处理很关键。它意味着判决没有比较Thaler的提示、模型设计、参数选择、结果筛选或后期处理是否达到原创性要求。今后其他申请人如果能够指出具体的人类选择与表达,面对的将可能是另一套事实。

(五)法院只排除了AI作为唯一作者

法院不禁止人类作者为AI生成作品,或是借助AI制作的作品取得版权。该类作品最终是否受保护,要看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自然人对最终作品作出了何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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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Thaler认为承认AI作品的版权可以刺激技术研发和内容生产。法院也认同这类政策选择可能有现实分量,但最终是否把版权扩展到非人类作者,应由国会权衡。现行法的文字和结构既然以人类作者为前提,法院不能为了适应技术变化而自行改写其原意。

@ 判决结果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判决和版权局的拒绝登记决定。法院于2025年5月拒绝全院复审。Thaler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审理;最高法院于2026年3月2日拒绝受理。

因此,就这幅以AI为唯一作者申报的图像而言,拒绝登记的结果已经确定。

@ 制度意义与行业影响

对游戏公司来说,本案最直接的提醒是,购买模型、部署本地生成系统或在合同中约定“输出归公司所有”,都不能替代作者身份。若角色立绘、场景原画、音乐或宣传图完全由系统自主输出,公司可能能够使用这些内容,却未必能够依靠版权阻止其他人复制。尤其是在核心角色、标志性场景和长期运营素材上,版权问题会更加敏感。

因此,公司对于使用了AI创作内容的项目,应保留提示词迭代、草图、素材筛选、图层文件和人工修改记录,并强调人在该素材的生成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在登记或对外主张权利时,也应区分人工创作部分、AI生成部分和二者的组合。

最后,本案只解决作者身份和登记问题,没有处理训练数据是否侵权、生成结果是否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也没有判断使用他人姓名、形象或商标的风险。游戏公司不能因为某项AI输出缺少版权,就反过来认为它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对外部权利的审查,与公司能否对该素材主张自己的版权,是两条需要分别完成的工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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