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东南亚涉赌分析(二):中国法上的开设赌场罪与境外业务回流追诉



概率型业务是否在中国构成赌博犯罪,不能只看业务发生地或服务器所在地。只要组织者、招揽对象、资金、人员或危害结果与中国存在法定连接点,中国刑法就可能与经营地法律并行适用。本篇集中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跨境组织参赌及帮助链条的构成差异。
@ 法律底座:刑法第303条的三条入罪路径
以2026年7月16日为基准,中国刑法评价赌博及出海涉赌业务,不能只看“金额大小”或“有没有实体赌场”,而应回到《刑法》第303条及2005、2010、2020年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构成路径、网络化规则和跨境回流规则。根据核验材料,现行第303条至少形成三条需要分别审查的路径:
第一,第一款中的赌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第二,第二款中的开设赌场罪,现行法定刑为一般情形5年以下,情节严重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第三,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开设赌场罪法定刑处罚。
该类型在实务讨论中有时被概括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但严格说并非刑法另设一个具有独立法定刑的新罪名,而是第三百零三条内部的跨境赌博特别行为类型,法条明确连接到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规定。赌博罪最高3年并处罚金。上述三条路径之间既有重叠,也有边界,不能把“赌资达到多少”作为两罪唯一分水岭,也不能把“在境外、有牌照、有线上平台、没有实体桌台”作为当然出罪理由。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官方公报文本见。该解释第1条只是对“聚众赌博”作量化,并没有把所有赌博相关行为都纳入同一门槛。其规定的“聚众赌博”成立条件,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满足下列四项之一:
累计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累计参赌20人以上;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这里有两个关键限制。其一,必须同时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和组织行为;其二,该门槛不是单纯参赌者的刑事入罪标准。普通参赌、偶发参赌或仅赌资较大的行政违法,不能直接套用“组织3人以上”“赌资5万元”等聚众赌博标准。
同一条款中的“以赌博为业”是赌博罪的另一条路径。核验材料明确,2005年解释第1条并未对“以赌博为业”作数额量化。实务审查应聚焦持续性、职业性、收入来源和生活方式,即行为人是否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或挥霍来源,是否长期、反复、职业化地参与赌博,而不能把一次大额参赌机械等同于“以赌博为业”。
这一点对于出海企业内部“玩家—代理—员工”身份转化尤其重要:一个人即使下注金额较大,也不当然变为组织者;但如果其取得代理后台、发展下线、收取返水或佣金,责任评价可能从参赌转向组织或开设赌场共犯。
2005年解释第9条还确立了非罪边界:不以营利为目的、仅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只收正常场所和服务费,不以赌博论处。该边界对线下亲友娱乐、普通棋牌室具有意义,但在概率型互联网业务中不能机械搬用。
平台如果按流水抽成、控制输赢、出售筹码、设置代理层级、与用户损失挂钩获利,或者通过积分、金币、USDT、游戏道具形成充值—下注—回兑闭环,其本质已不同于“正常场所和服务费”。因此,所谓“只是娱乐”“只是游戏币”“只是服务费”,均需接受财产投入、机会性、财产性回报、经营控制和公开招揽的实质审查。
@ 实质审查:赌博与开设赌场不是简单的“二分法”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核心不在于“金额小就是赌博罪、金额大就是开设赌场罪”,也不在于“有实体场地就是开设赌场、纯线上就不是”。根据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20年跨境赌博意见,开设赌场更强调经营性、控制性、平台化和持续性:行为人是否建立、购买、租用网站或APP;是否接受投注;是否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是否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是否参与利润分成;是否控制赌场基础设施、游戏规则、赌资流转、代理体系、会员体系和收益结构。相反,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更侧重组织他人参赌并从中营利,包括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情形。
这一区分在境外业务回流追诉中尤为关键。2020年意见将多类境外经营性行为明确纳入开设赌场评价: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管理人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受赌场指派、雇佣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招揽后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包租赌厅、赌台并招揽中国公民参赌;在境外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设定赌博方式并组织招揽;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
因此,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参赌者处获取费用或利益,可以按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评价;而赌场经营、控制、投资、管理、包厅包台、洗码担保、利润分成、代理接注等经营性更强的行为,通常进入开设赌场罪审查。
二者的界线应通过“是否控制赌场基础设施、规则、赌资、代理、收益”来判断,而不是简单按参与人数、赌资金额、服务器地点或是否在境外来划线。一个境外办公室没有实体赌台,但通过APP接注、客服催充、支付结算、代理拉新、后台控盘和利润分成运行,同样可能被评价为开设赌场;一个人只负责介绍若干中国公民到境外赌博并收介绍费,未控制赌场规则和资金体系,则更接近聚众赌博路径,具体仍需结合证据判断。
@ 技术穿透:虚拟币、积分与代理层级的计算规则
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不能因载体从现金变成点数、积分、金币、游戏道具或虚拟币而当然切断财产属性。2010年意见明确,会员账号数可以作为参赌人数认定的起点,但一人多号、多人一号应按实际使用人数修正;投注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可以认定为赌资;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可以认定为赌资;有下级账号的,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代理。
这些规则对概率型业务有直接影响。业务如果设置充值购买金币、金币下注、赢钱返利、金币继续赌博或提现,不能仅以“平台没有人民币下注”为抗辩;如果平台允许道具、积分、NFT、USDT或游戏币通过平台代理、币商、第三方交易市场稳定回兑,也可能形成财产性回报。判断顺序应是:是否有财产投入,结果是否具有机会性,奖品或积分是否具有可转让、回兑、抵现或稳定交易价值,平台是否抽水或处于庄家地位,是否通过公众招揽和代理层级扩大规模,行为人是否明知并参与收益分配。只有在积分封闭、不可转让、不可回购、不可提现,且不存在玩家之间财产输赢和经营者按输赢抽成时,才可能与典型赌博保持距离;一旦形成“充值—下注—赢分—出售或提现”的闭环,名称上的“游戏”“盲盒”“积分”“互动”不能阻断刑事评价。
@ 跨境回流:境外招揽、包厅包台与洗码担保的刑责
2020年意见的核心,是将以中国公民为目标的跨境赌博链条纳入中国刑事评价。其覆盖对象不限于境内人员,也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完成全部行为。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如果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境外赌场指派或雇佣的人员,如果招揽中国公民并从赌场获益;包租赌厅、赌台并招揽中国公民参赌;在境外提供场所、赌资、设定赌博方式并组织招揽;通过账户、洗码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均可能进入开设赌场罪路径。网络跨境场景还包括建立网站、APP并接受投注,建成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购买或租用网站、APP组织赌博,参与利润分成,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以及其他通过传输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的行为。
所谓“洗码担保”在刑事评价上不是单纯金融服务。其功能在于为参赌者提供筹码、信用、资金担保和输赢结算,使中国公民能够在境外赌场或线上平台持续下注。若行为人明知对象为赌博活动,仍开设账户、提供信用、担保赌资、结算赌债、参与返点或抽成,就已经嵌入赌场经营系统。包厅包台同理。包租者不是普通租户,而是在特定赌厅、赌台上组织客源、控制服务、分配收益、结算赌资的人,其责任基础是对赌场局部经营单元的控制和获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境外许可不是中国法上的当然免责依据。周某华集团案中,法院明确境外平台本体、境内招赌、赌资赌债运营、非法买卖外汇、技术支持不是互相隔离的业务,而是跨境赌博集团的功能模块;境外合法或持牌不能对抗针对中国公民招赌所形成的中国刑事责任。公开材料并未逐一查明菲律宾平台是否均持有有效牌照,因此不能把“菲律宾持牌”写成既定事实;但即使某一境外环节在当地合规,也不当然排除其面向中国公民招赌、资金回流、境内技术或代理支持所产生的中国刑责。
@ 角色画像:员工、代理、主播、技术的责任分层
2020年意见对员工和帮助者提供了区别处理空间。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技术、资金、结算,或者为明知的赌博网站、APP提供开发、技术、接入、托管、存储、通讯、广告、会员发展、支付结算,或者代理发展玩家、下线,可能成为开设赌场共犯。为同一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但彼此没有上下级关系、没有犯意联络的,不因此当然互为共同犯罪。受雇从事接送、望风、发牌、兑换筹码、发送广告,以及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员工,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作治安处理。这里的重点是“可以区别处理”,并不是“员工身份免责”。
人员责任分层应审查四组事实。
第一,主观明知:入职时是否知道赌博属性,是否看到投注、充值、提现、赔率、赌客投诉、封号规避,是否收到执法或平台风险提示。
第二,客观作用:是否接触会员发展、充值提现、赌局规则、后台权限、代理管理、资金账户、数据报表。
第三,收益方式:普通固定工资、异常高薪、绩效、返水、流水分成、亏损分成、利润分成,在责任评价上差异很大。
第四,可期待性和从宽事实:是否被欺骗招募、扣押证件、暴力威胁、限制离开,是否及时退出、回国投案、退赃、规劝同案人、保存证据并配合调查。
@ 风险竞合:从赌博罪到诈骗、洗钱、帮信罪
涉赌企业的刑事风险不止于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2020年意见明确,对于以专门工具或者人为控局方式诱赌,网上控盘或者根本不能提现,构成犯罪的,按诈骗罪处理;部分用户曾经赢利或者提现,不影响诈骗认定。也就是说,若平台从一开始即通过算法、后台、机器人、虚假赔率、提现限制等方式制造“可赢钱”假象,实质骗取用户充值,案件可能从赌博经营评价扩展为诈骗评价。对外宣传“公平随机”,内部却控盘、杀熟、禁止提现,是诈骗风险的典型证据方向。
一些关联犯罪则适用择一重罪。2020年意见明确,资金、信用卡结算行为同时构成赌博共犯与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罪的,择一重罪;技术、广告、支付帮助同时构成赌博共犯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择一重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构成赌博共犯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择一重罪。择一重罪并不是“只看开设赌场罪”,而是在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比较法定刑和案件事实后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评价,避免重复处罚。
实务中,应先拆分行为,再判断竞合。设立境外赌场平台、发展代理、接注结算,是赌博或开设赌场主行为;为该平台买卖外汇、跨境兑付,可能另触发非法经营等评价;明知赌博所得仍借名设公司、购买资产、转账汇款,可能进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路径;非法购买赌客名单、精准营销输钱用户,可能同时触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控盘不能提现诱导充值,可能触发诈骗;以暴力催收赌债,可能触发非法拘禁、伤害、寻衅滋事等。不能把所有事实机械“一律按开设赌场”吸收,也不能为了降低风险将明显的赌场经营拆成若干“中立服务”。
@ 判例复盘:周某华案等典型案例的实务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7月22日发布的跨境赌博典型案例中,周某华集团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案,公开材料见。周某华集团在澳门承包赌厅,自2015年起在菲律宾等地开设网络赌博平台,以股东级代理、普通代理、资产管理公司、地下钱庄、境内技术服务公司构成完整体系,发展股东级代理480余人、普通代理6万余人、境内会员6万余人,非法赢取境内赌资89亿余元。张某宁还利用代持公司账户虚构投资协议,跨境兑付11.5亿余元,获利1,700余万元。
该案为浙江高院二审生效判决:张某宁以开设赌场罪判4年6个月、非法经营罪判4年;钟某新以开设赌场罪判6年9个月;其余被告判3年2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提示,境外平台、境内招赌、赌资赌债运营、非法买卖外汇、技术支持会被作为一个跨境赌博集团功能模块整体考察,境外因素不切断中国刑事追诉。
广东高院发布的马尼拉“澳门葡京娱乐场”工作室梁某杰等8人案,公开材料见。该跨境网站在马尼拉设工作室,以捕鱼、棋牌形式吸收中国会员,发展代理2,736人、赌客162,689人,接受下注约1.603亿元。
梁某杰等在菲律宾担任管理、客服;境内人员明知网站性质仍提供技术支持、转移涉赌资金或代理发展会员。该案为清远中院生效判决:高级主管梁某杰负责人事管理,被认定为主犯,以开设赌场罪判7年、罚金300万元;其余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从犯,判2年10个月至10个月,其中3人缓刑,并没收违法所得、平台账户赌资及孳息。
该案说明,客服、技术、结算、代理均可能成为开设赌场共犯;但职位不自动决定主从犯,仍需结合管理权限、工作时长、获利、明知程度和实际作用。
菲律宾丽星集团李某、谷某等50人案。王某等在菲律宾多地成立丽星集团,发展开心棋牌等10余盘口,按平台租赁收费;招聘员工后扣押证件,通过加密通讯软件下达指令。31名员工在盘口任组长等,工资、绩效、补助获利逾430万元;19名普通赌客转做代理,分享专属链接、二维码发展4,200余名下线,获利23万余元。该案为宁乡法院判决,50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属于仅领取工资或返水、提供帮助的人员,认定从犯,判2年至拘役4个月,部分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6名主犯在逃。该案需要双向解读:员工被扣证件、受控制不当然排除责任;但胁迫程度、退出可能性、实际获利和认知程度仍应影响责任和量刑,不能把园区内所有人员一概视为自愿共犯。
唐某芬等11人案亦见。唐某芬代理境外网站并迁至菲律宾马尼拉,聘用管理、客服和“养微信”技术人员,以电话、微信、QQ招揽中国赌客,获利700余万元。法院认定11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27个主要用于收流赌资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账户内141万余元被认定为赌资并追缴。唐某芬规劝5名同案人回国投案构成立功,其他人员主动回国自首,全案退清赃款并认罪认罚,分别判3年至1年且均缓刑,罚金30万元至1.5万元。该案的启示是,境外从业人员及时退出、回国投案、保存证据、退赃、规劝同案人,可能形成实质从宽情节;但是否缓刑仍取决于个案事实、地位作用、数额、认罪认罚和裁判机关判断,不能把“回国”简单承诺为缓刑结果。
主播、代理引流类案件表明,广告一旦嵌入代理体系,可能升级为开设赌场。郑某、刘某案:郑某取得菲律宾网站代理资格,对接专员取得链接与佣金,刘某利用体育主播身份向粉丝发布链接,发展会员635名,佣金145万余元。佛山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二人均属主犯,以开设赌场罪各判5年1个月、罚金80万元。杨某群案见:其担任境外体育赌博平台代理,在YouTube、Twitter评论区推广,发展约500名下线,其中27人充值参赌,提成及奖励63.2万元,生效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5年、罚金63.2万元。普通广告素材制作与“取得代理后台、专属链接、发展会员、按充值、亏损或流水分成”不同,后者体现与赌场共同获利,通常不再是一般广告违法问题。
积分、中转站、外围代投三类案件进一步说明,虚拟载体和技术中介不当然中立。广东高院同一案例集中,许某力等通过“摇钱树”二维码发展下线,以返利游戏金币继续赌博或提现,法院根据代理、发展下线及可提现金币价值认定开设赌场罪,主从犯判5年1个月至3年6个月。陈某煌购买域名、租服务器搭建“9号VIP”中转站,接入境外网站数据,向赌客卖分、提现并赚取差价,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数罪并罚,执行2年3个月、罚金4万元。
该案应与前述“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时择一重罪”区分理解:若具体行为在事实和法益上可被拆分,裁判机关可能分别评价并数罪并罚。石某平在世界杯期间于朋友圈收注后向上家境外网站投注并分别结算,收受赌资约46.29万元,作为从犯以开设赌场罪判8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三案共同表明,积分、游戏币只要能够回兑、出售、提现或由代理承诺变现,仍可成为赌资载体;镜像站、中转站、API转接、域名跳转若同时承担收款、代投、分数买卖或结算,就可能越过中立网络服务边界;外围代客投注即使只面向少量熟人,也可能与上游赌场共同构成开设赌场。
12亿元赌博犯罪所得掩饰案。罗某明知胡某伟在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犯罪,仍借名设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处理犯罪所得12亿元。海淀法院生效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5年并处罚金。
最高法同批案例还包括境外赌厅、偷越国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已死亡嫌疑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该案提示,名义公司、代持账户、资产购买、出借资金、跨境转账等“财务后端”可能不按开设赌场评价,而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路径追诉;对财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重点核验其明知来源、是否实际处理资金、是否获利、是否参与虚假交易结构。
@ 避坑指南:概率型出海业务的“七项要件法”审查
对盲盒、拆卡、转盘、直播PK、棋牌捕鱼、积分商城、NFT、USDT结算、主播代理和支付网关等概率型业务,中国法审查不应停留在“高、中、低风险”标签,而应逐项回答构成要件问题。
第一,是否有财产性投入。用户是否必须充值、购买代币、送礼物、购买虚高商品或承担不可逆成本,才能取得一次机会;如果所谓商品只是充值掩护,仍可能被穿透。
第二,是否具有机会性。结果是否由随机数、牌面、赔率、主播操作、后台算法、不可控赛事或平台控盘决定;所谓技能作用是否真实、主要且可验证。
第三,是否有财产性回报。奖励能否提现、出售、平台回购、币商承兑、兑换USDT、抵扣消费或形成稳定二级市场;直接现金提现不是唯一标准。
第四,经营者是否控制输赢和收益结构。平台是否设置赔率、抽水、返水、庄家账户、控杀、机器人、奖池、输赢结算、代理层级;越接近庄家或赌场运营者,越可能进入开设赌场路径。
第五,是否公开招揽并规模化运营。是否通过直播、评论区、私信、微信群、代理链接、二维码、CPA或RevShare分成吸收中国用户;是否长期、重复、面向公众。
第六,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技术、广告、支付、客服、场地方是否知道客户用于赌博,是否收到风控预警、主管机关书面告知,是否仍持续服务,是否销毁数据或通风报信。
第七,是否存在许可及属地连接点。境外许可必须核验发牌主体、允许产品、玩家地域和经营范围;即便境外许可有效,也不当然排除面向中国公民招赌、境内代理引流、境内资金结算、境内技术支持形成的中国刑事责任。
在该模型下,单纯原厂盲盒、真实商品促销、免费抽奖、不可转让封闭积分、固定奖金的真实技能赛,不宜当然认定为赌博。但如果平台设置现金或代币大奖、奖品价值严重失衡、可以反复购买机会、可回购或提现、平台按流水抽成、发展代理、控制概率、与用户亏损挂钩获利,风险性质会发生改变。棋牌、捕鱼、老虎机、外围赌球、代理拉新、币商兑付、支付跑分、直播间下注、可提现积分,在具备财产投入、机会性、财产性回报、经营控制、公开招揽、代理层级、明知和收益绑定等事实时,通常更接近赌博或开设赌场审查。尤其是“主播只是发链接”“技术只是做系统”“支付只是通道”“积分不是现金”“第三方币商提现与我无关”等抗辩,只有在缺乏明知、服务通用、无收益绑定、无退出通道、发现后及时停止并留痕时,才可能具有实质意义。



整体而言,中国法对赌博、开设赌场和境外业务回流追诉,已经形成从前端招揽、平台运营、技术支持、广告引流、支付结算到后端洗钱掩隐的全链条评价。合规审查不能只问“服务器在哪里”“有没有当地牌照”“是不是员工”“有没有现金”,而必须逐项核验财产投入、机会性、财产回报、抽成或庄家地位、公众招揽、代理层级、主观明知、许可范围及中国属地连接点。对于已经涉入境外赌博业务的人员和企业,优先事项不是更换域名、主体或币种,而是停止新增招赌和资金流,保全后台、账目、聊天、权限、合同和退出记录,区分主从犯、参赌者、普通员工、被胁迫人员和后端服务商,并围绕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及受害者识别等事实进行个案化处置。
@ 结语
中国法的核心不是用一个赌资数字判断所有业务,而是区分参赌、聚众、职业性赌博、平台化开设赌场、跨境组织参赌和明知帮助。境外许可只能影响属地法判断,不能当然排除中国刑法。企业应把玩家来源、代理层级、投注和提现闭环、技术定制、支付结算及管理决策作为同一证据链审查。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