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盲盒进入直播间:销售者担责,平台为何免责?

本文作者:杨博宇 朱骏超 垦丁律师事务所
案情来源:知产宝
@ 垦丁评论
当前,盲盒、潮玩盗版产业链正从线下蔓延至短视频与直播带货场景,不少个人店主、代购在直播间销售与正品“高度相似”的盗版盲盒,误以为“只是代卖、不知情”便可免责;而平台方则关心“用户侵权,平台是否要连带赔偿”。
本案为法院就销售盗版“Dimoo world系列”盲盒引发的一审判决,明确了盗版盲盒销售行为中复制权与发行权的侵权边界、短视频展示被发行权涵盖而免于重复评价的认定逻辑,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港”的免责要件,对盲盒潮玩品牌方、直播带货主体及平台合规均具典型意义。
@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燕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鼓公司”,经授权取得“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被告一:朱某(个人店铺经营者)
被告二: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抖音平台经营者)
被告三: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物致品公司”,直播/电商相关服务提供者)

燕鼓公司经授权享有“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其朱某未经许可,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并通过直播间介绍、展示、销售与“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盲盒商品,店铺销售额累计32万余元。燕鼓公司认为朱某的行为侵害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并主张朱某使用“Dimoo world”等标识及类似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为抖音公司、格物致品公司作为平台方,未尽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 案件细节
1、被诉侵权时间线

①原告经授权取得“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该作品的人身权由作者邓某某保留(该系列曾获授权金星奖卓越人气IP奖,具有一定知名度)
②被告朱某在短视频平台开设店铺,通过直播间介绍、展示商品,销售与“Dimoo world”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盗版盲盒,店铺销售额累计32万余元
③原告取证并提起诉讼,主张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④诉讼过程中,抖音公司、格物致品公司对涉案侵权内容排查、处理
2、双方主张
(1)燕鼓公司诉请:
燕鼓公司主张其经授权享有“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朱某未经许可销售实质性相似商品,侵害复制权、发行权;在短视频平台展示商品形象、直播间介绍商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使用“Dimoo world”等标识及类似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抖音公司、格物致品公司未尽责,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请判令朱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朱某辩称:
其不知情、系代销,主观没有侵权故意;同时该行为未实际盈利且未导致原告名誉受损,不构成侵权。
(3)抖音公司、格物致品公司辩称:
二被告已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侵权并提供便捷投诉渠道,诉讼中亦对侵权内容进行排查处理;原告未能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故不构成帮助侵权。
@ 法院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一是朱某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具体权项;二是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三是反不正当竞争主张是否成立;四是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焦点一:著作权侵权成立
法院认为,朱某未经许可销售与“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侵害了燕鼓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对于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法院指出,朱某在短视频平台展示商品形象、通过直播间介绍商品,其核心目的与主要功能在于销售侵权商品,该等行为已被发行权所涵盖,故不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另行支持。这体现了法院注重分析被诉行为实质目的、避免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

焦点二:平台不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关键在其是否履行事前提示与事后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抖音公司、格物致品公司已在用户协议中禁止侵权并提供投诉渠道,诉讼中亦排查处理;且原告未能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据此,二被告主观无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责任认定原则。
焦点三:不正当竞争主张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需以证明相关标识具有“一定影响”为前提。燕鼓公司未能充分证明“Dimoo world”或“YAN STUDIO”标识在相关市场具有相当知名度,或被告产品包装与其包装足以造成混淆,故该项主张未获支持。
焦点四:赔礼道歉不适用于本案
法院指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主要适用于侵犯著作人身权情形。本案被诉侵权针对著作财产权,且燕鼓公司系经授权取得维权权利、并非作者本人,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燕鼓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抖音公司、格物致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评析
本案是盲盒盗版进入直播带货场景后的典型判例,对品牌方、带货主体与平台均有实务价值。
一、发行权“涵盖”短视频展示,同一行为不重复评价
本案对直播电商从业者的价值在于,法院区分了行为的形式和本质,并没有因为涉案产品出现在抖音视频和直播间,就直接认定原告同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法院将“直播间介绍、短视频展示商品”归入发行权范畴,不再单独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核心在于该等行为实质目的为宣传、介绍并销售被诉商品,因此本质上仍属于发行行为的延伸,无需再以侵犯广播权进行重复评价。这提示经营者即便主张“只是展示、没卖”,一旦展示服务于销售,仍落入发行权的保护范畴,难以借此规避责任。这与我们之前解读过的泡泡玛特诉盒手屋、搜狗案“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同一事实不重复评价”、奥特曼案“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超出部分分别认定”共同构成侵权行为“重复评价”的系列裁判规则。
二、盗版盲盒销售的合规底线
在潮玩、手办等行业中,“散货”“尾货”“渠道货”并不是陌生概念。但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看,商品是不是自己生产,并不是判断销售者是否侵害发行权、复制权的唯一标准。
本案中,原告抗辩称涉案商品是从拼多多、1688等平台批发购买,并非自己生产。但法院最终仍然根据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程度,以及店铺实际销售行为,认定构成复制权、发行权侵权。
对于潮玩店、直播间、二手交易商家而言,这意味着:进货渠道正规,不等于商品来源合法;商品不是自己生产,也不等于销售行为没有知识产权风险。尤其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IP产品,在采购、上架、直播销售之前,应当关注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权、是否属于正版商品,并尽可能留存采购合同、订单、发票、授权证明等材料。否则,一旦上游商品本身存在侵权问题,下游销售者仍然可能成为诉讼中的直接被告。

三、平台的“安全港”:事前提示+事后处理缺一不可
本案最终没有判令抖音公司、格物致品公司承担责任,其中一个非常值得平台经营者关注的细节,是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投诉通知内容与本案并无关联。也就是说,对于平台而言,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并不是“收到投诉=承担责任”,但也绝不是设置一个投诉入口就可以相安无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处理原则:平台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不承担责任。因此真正影响平台责任判断的,是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是否能够根据通知内容准确定位涉案主体、商品或者内容,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本案中,法院结合平台事前提示、投诉处理以及事后删除等情况,认定二平台不存在相应主观过错。因此,对于内容平台、电商平台而言,真正需要建立的并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产权投诉入口”,而是一套能够留痕、流转、审核和处置的完整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