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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11:38:53 admin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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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近一个月来,行业关注的重点已经从“是否会出台专门规则”,逐渐转向“现有产品究竟应当怎么改”。

与一般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则相比,《办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不只关注模型生成了什么内容,而是进一步介入产品如何建立关系、如何识别未成年人、如何保存用户记忆、如何干预极端情绪,以及如何防止用户对AI产生过度依赖。

@ 产品不叫“AI伴侣”,就不适用《办法》?

判断一款产品是否属于拟人化互动服务,关键不在产品名称,也不在其被包装成聊天软件、游戏NPC、虚拟人还是智能硬件,而在于其实际功能。

根据《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主要包含三个要素: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通过模拟自然人的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提供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等服务,只有在“不涉及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时,才被明确排除在外。

因此,一款产品即使自称“AI助手”“电子朋友”或者“智能NPC”,如果具有固定人设、长期记忆、亲密称谓、关系进阶等机制,并以持续陪伴和情感联结为重要功能,就可能落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反过来,产品使用了拟人头像、自然语音或者礼貌表达,也不当然等于AI伴侣。比如,游戏NPC仅承担任务引导、剧情问答或者战斗反馈,没有与用户形成持续性情感关系,通常仍更接近游戏功能。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用户是在“使用一个工具”,还是在“经营一段持续的人机关系”。

@ 在用户协议中写明“未成年人禁用”,就足够了吗?

《办法》对未成年人的限制,比“未满十四周岁须经监护人同意”更严格。

根据第十四条,平台不得向任何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对于其他类型的拟人化互动服务,向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才涉及取得监护人同意的问题。

换言之,“十四周岁”并不是未成年人使用AI伴侣的准入年龄线。

同时,《办法》要求平台采取有效措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并在识别后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因此,只在用户协议中声明“未成年人不得使用”,或者让用户自行勾选“我已成年”,通常不足以证明平台已经履行身份识别义务。

实践中,企业需要结合产品风险、数据最小化要求和误判申诉机制,设计与风险相匹配的年龄识别方案,并同步处理角色屏蔽、时长限制、充值消费限制、监护人提醒等问题。

@ 模型不生成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就算合规了?

内容安全只是AI陪伴产品合规的起点。《办法》进一步将“关系如何形成和维持”纳入了明确的监管视野。

《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不仅禁止违法和不良内容,还禁止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以及通过情感操纵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定;并进一步明确,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作为服务目标。

这意味着,即使模型输出的每一句话单独看都不违法,整体交互机制仍可能存在风险。例如:

  • 通过“只有我真正理解你”等排他性表达贬低用户的现实关系;

  • 用户准备退出时,以责备、挽留或者关系降级阻碍其离开;

  • 将亲密度、情感回应与充值直接绑定;

  • 依靠高频主动消息反复召回用户。

这些问题很难仅靠敏感词库解决。《办法》还将这种治理要求具体转化为交互义务:发现用户出现过度依赖、沉迷倾向时,应当动态提醒用户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用户连续使用每超过2个小时,应当提醒其注意使用时长;平台还应提供便捷的退出途径,不得以持续互动等方式阻碍用户退出。

需要注意的是,“2小时提醒”并不等于强制用户下线,但提醒功能不能缺位。

对于极端情绪和自残自杀风险,《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分级干预义务:一般极端情绪应及时安抚并鼓励寻求帮助;用户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威胁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时,则应采取必要干预措施,并及时联系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

@ 用户主动告诉AI的信息,就可以被长期记忆或者用于训练?

用户在对话中主动透露信息,通常只能说明用户预期平台在必要范围内将其用于当前交互,并不当然意味着平台可以将其写入长期记忆、形成用户画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模型训练。

AI伴侣的对话往往涉及健康状况、情感经历、性取向、家庭关系、财务困境等高度私密的信息。《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平台向用户提供交互数据复制、删除等选项;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交互数据;将属于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原则上还应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因此,产品设计需要区分以下不同处理目的:

  • 用于完成本轮对话;

  • 保存聊天记录;

  • 写入长期记忆;

  • 形成用户画像;

  • 用于模型训练。

@ 产品规模还小,或者接入了已备案的大模型,就不需要安全评估?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上线拟人化互动服务或者增设相关功能,本身就是安全评估的触发情形;使用新技术、新应用导致服务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上述用户规模,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风险,则是另外几类独立触发情形。

评估报告还需要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应用商店等分发平台也负有核验相关安全评估、备案情况的责任。

此外,第二十六条要求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以及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接入一个已经备案的基础模型,并不意味着应用层的合规义务当然被底层模型厂商覆盖。角色设定、记忆机制、安全分类器、用户画像、推荐和付费设计,均可能由应用提供者自行控制,并产生新的风险。

@ 结语

《办法》带来的最大变化,是AI陪伴合规不再只是法务部门修改一份用户协议或者隐私政策,而是要进入产品设计、模型配置、数据架构和运营机制。

一项看似简单的陪伴功能,落地时往往会继续产生更多问题:游戏内AI NPC是否属于拟人化互动服务?角色卡写“17岁”或者“一千岁但外表幼态”如何处理?AI应当怎样标识,又如何兼顾沉浸感?连续使用超过2小时如何提醒?用户能否删除某一段“记忆”?UGC角色涉及真人或者经典动漫形象时,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围绕这些具体场景,我们结合《办法》及AI陪伴产品的实际结构,整理了《AI陪伴50问》。如需查阅完整版本,可扫描文末二维码联系我们领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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