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应用提供种草服务,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附判决书全文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
近些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深度应用于各类商业场景,由此引发诸多新型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是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沿典型案例。法院秉持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司法理念,明确了 AI 服务提供者在新兴领域的行为边界,认定被告面向小红书平台推出 AI 文案生成工具,引导用户发布非真实体验的虚假内容,破坏了该平台依托真实用户分享构建的内容生态,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判决对于规范 AI 应用端经营行为、助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具备重要指导价值,不仅获得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还被纳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 年工作报告。
@ 裁判要旨
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中立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中立,亦不豁免特定场景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对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其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行为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并着重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被诉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
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
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 审理要点
行吟公司为“小红书”社交电商平台运营方。该平台长期运营,汇聚海量用户与优质创作者分享消费体验、生活方式,也吸引众多品牌及商家入驻开展商业推广,沉淀了大量种草笔记,形成以真实体验分享为核心的内容生态。依据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行吟公司对平台用户发布内容享有著作权,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推出 AI 写作工具,提供“小红书”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以 “生成贴合小红书风格的分享文案” 等内容进行宣传;木某公司则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该 AI 写作工具的下载渠道。
行吟公司主张,三被告提供种草笔记自动生成服务,损害其依托平台内容生态形成的竞争优势与商业利益,侵害平台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相关伪原创服务及产品还侵犯其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行吟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00 万元,同时要求木某公司对其中 10 万元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实践价值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行吟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诉求,因权利客体、侵权行为界定不清、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但该公司依托“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形成的合法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案 AI 写作工具提供小红书种草文案、旅游攻略自动生成等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作出判决: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0 万元,木某公司对其中 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行吟公司依托真实可信的“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所享有的正当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第二,被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具备不正当性。针对面向特定场景应用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AI 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该义务需与其技术管控能力相适配,同时需规避过重履职负担,避免过高的不合理成本要求,制约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
在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时,应当重点考量四项要素:一是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范畴;二是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落地场景;三是被诉服务是否具备明确的针对性与用户诱导性;四是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经营行为。法院综合各项因素认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未履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涉案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其次,涉案被诉行为对行某公司的竞争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该行为会严重破坏小红书平台真实可信的种草内容生态与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致使行某公司需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维护平台生态,同时造成平台用户体验下滑,降低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认可度与信赖度,进而对平台真实、可信的种草内容生态产生负面评价。
最后,被诉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长远合法权益。该行为不仅会误导平台用户,对用户后续消费体验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干扰品牌商家的商业决策,导致其营销目标无法实现,进一步削弱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小红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任,损害平台、消费者及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违法获利,行吟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各方经营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实质性损害相关证据不足等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木某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 AI 写作工具被用于涉案行为仍提供帮助,遂于 2025 年 8 月 7 日作出改判: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10 万元。
@ 判决书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