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出海做"成人内容",只要当地合法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2026-06-24 11:43:01 欧阳昆泼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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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所谓"公司在境外运营色情游戏,只要不违反当地法律,就不构成犯罪"的说法,过于绝对,也极易误导出海决策者。当地合法,最多说明目标市场的本地刑事风险可能较低;但只要项目存在中国境内开发、运营、决策、资金回流、广告投放、服务器支持,或中国用户可访问、实际使用等连接点,仍可能被中国刑法评价。

判断风险的关键,不是公司把服务器放在哪里、应用商店是否通过审核,而是要看谁在制作、谁在传播、谁在牟利、用户在哪里、资金流向哪里,以及行为或结果是否与中国发生实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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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游戏公司出海成为常态。一些团队在海外发行二次元、互动剧情、视觉小说、模拟养成类游戏时,开始试探成人内容边界。有的项目直接定位为成人色情游戏;有的项目主线并非色情游戏,却在通关奖励、隐藏关卡、付费皮肤、抽卡卡面、社群福利或广告素材中加入裸露、性暗示乃至更露骨的图片。更复杂的是,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普及,团队往往认为"图片是 AI 生成的,不是真人,没有受害人",因而误以为风险可以大幅降低。

这种判断并不可靠,而且 2025 年以来已经有真实判例证明了这一点。对于游戏出海项目而言,刑事风险至少应当同时审查三层问题:

  1. 目标国家或地区是否允许此类成人内容及其发行方式;

  2. 平台政策、年龄分级、支付与广告政策是否真正允许;

  3. 中国刑法是否可能因行为地、结果地、主体身份、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资金与技术支持等因素介入评价。

@ 一、 当地合法,不等于中国刑法当然失效

中国刑法并非只评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条,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第十条还规定,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换言之,游戏项目**"人在境内开发、产品在境外发行、收入从境外结算、内容面向境外用户"**的结构,并不会自动切断中国刑法的评价链条。尤其是在互联网业务中,制作、复制、上传、运营、维护、推广、结算、客服、数据分析等行为常常分布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只要其中一部分关键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就可能引发中国刑法上的属地管辖或牵连评价

这不是理论推演,而是已经被司法实践反复确认的规则。在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中,"两高一部"已经明确指出:境内团队即便仅为境外平台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只要某一项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就落入属地管辖范围——即使行为人主张自己"只是整个犯罪链条中微不足道的一环",依然可能构成共犯。

这一管辖逻辑同样适用于淫秽物品犯罪:境内的策划、制作、上传、维护、结算环节,本身就是独立的管辖连接点,不会因为最终展示对象在境外而被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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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节相关犯罪;第三百六十七条则将淫秽物品界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两高 2004 年《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 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所称"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

同时,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这意味着,游戏中的动态图、CG、卡面、解锁图、短视频、角色立绘、互动剧情以及 AI 生成的图片和对话文本,都可能进入"淫秽电子信息"的审查范围。

@ 二、 第一种情况:完全成人色情游戏,当地允许、已上架 Google Play、完成合法分级,是否安全?

先给结论:如果项目真正只面向当地合法成人用户,运营主体、人员、服务器、资金、广告、客服、内容审核和决策均在当地或其他合法辖区,中国境内公司和中国人员没有参与制作、传播、推广、结算或实际控制,并且严格排除中国用户、未成年人内容、非自愿内容和深度伪造侵权内容,那么中国刑事风险相对较低。

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化、严格前提下的判断。现实中的大多数中国游戏出海项目,很难做到所有连接点都与中国完全切断。只要存在中国境内研发团队制作成人 CG、境内运营人员上传版本包、境内市场人员投放广告、境内财务人员参与结算、境内管理层决定内容策略、境内技术人员维护后台,或者产品实际可供中国用户下载、访问、付费,风险就不能简单归零。

真实案例:"免费上传境外色情游戏"也会被定罪

这不是假设性的风险,江苏无锡已经有真实判决。

据《检察日报》报道,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9 月对张某提起公诉,张某长期搭建游戏资源网站,免费上传境外二次元色情游戏以吸引用户注册会员,并组建翻译团队制作汉化补丁进行贩卖。该类游戏以二次元动漫角色画面配合剧情文本展现内容,玩家通过点击选项推进剧情,触发特定剧情时即弹出色情动漫图片或视频片段——这与许多出海游戏团队设计的"通关解锁福利图"机制在技术结构上高度相似。法院最终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0 万元。

这个案例对出海团队的警示意义在于:张某上传的游戏本身是"境外"游戏,他既不是游戏的境外开发商,甚至没有直接参与海外发行——他做的只是搭建网站、上传资源、制作汉化补丁、收取会员费。法院仍然认定其行为构成"制作、贩卖、传播"。这说明,"涉黄游戏在境外"这个事实本身,对中国刑法的管辖没有任何阻断效果;只要存在境内的传播、汉化(即"复制""制作"行为的一种)、收费环节,刑事风险照样落地。

更重要的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列举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是并列的、各自独立的入罪行为方式——汉化补丁制作可以被认定为"复制"或"制作"的一种,会员收费可以被认定为"贩卖",网站上传可以被认定为"传播"。出海团队如果认为"我只是把现成内容搬运/翻译到中国受众面前,内容本身合法存在于境外,所以我没有制作淫秽物品",这个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成立。

平台审核不等于刑事免责证明

Google Play 官方说明,应用和游戏内容分级主要用于帮助用户了解成熟度,并用于在特定地区或对特定用户进行屏蔽或过滤;评级通常与性内容、暴力、毒品、赌博和粗俗语言等因素有关。Google Play 开发者政策还要求开发者准确完整填写内容分级问卷,错误陈述应用内容可能导致应用被移除或账号被暂停。

从 Google Play 官方"不适当内容"政策看,Google Play 明确表示不允许包含或宣传性内容、色情内容,或以性满足为目的的内容和服务;含有裸露的内容只有在主要目的属于教育、纪实、科学或艺术且并非无端展示时,才可能被允许。因此,所谓"完全成人色情游戏已经上架 Google Play 并通过审核",在商业现实中可能有多种解释:

其一,内容并非真正达到色情程度,而只是成人向、性暗示或裸露内容;

其二,产品在特定地区或特定形式下被误判或暂时通过;

其三,开发者存在隐藏内容、审核后更新、远程配置或地区差异化展示等情况。

如果属于后两种,平台审核不仅不能降低刑事风险,反而可能成为证明团队明知内容敏感、存在规避审核安排的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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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罪结构看,若成人色情游戏以付费下载、内购、会员、广告分成、订阅、充值道具、付费解锁图片或剧情等方式获利,办案机关可能围绕"以牟利为目的"审查。两高2004年司法解释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规定了入罪标准,例如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淫秽图片等二百件以上、实际点击数一万次以上、注册会员二百人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二十五倍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两高2010年《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又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设置了更严格的标准——上述各项入罪门槛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一半(例如淫秽视频文件十个以上即可入罪,而非二十个),并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关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因此,成人色情游戏的风险并不只取决于"当地是否允许"。对于中国游戏公司而言,更关键的问题是:成人内容是否由中国团队制作或运营;是否存在中国境内上传、更新、审核、远程配置和后台维护;是否通过中国主体或个人收取收益;是否对中国用户开放;是否有中文社群、国内推广或返流;是否存在未成年角色、幼态化角色、校服幼态化暗示、疑似未成年人、非自愿影像或真实人物深度伪造。只要这些因素叠加,所谓"境外合法"就不能成为刑事安全垫。

@ 三、 第二种情况:游戏本身不是色情游戏,但通关后出现 AI 生成裸露图片,是否构成犯罪?

这一情形更容易被企业低估。很多团队会说,游戏主线是正常玩法,裸露图片只是通关彩蛋、奖励图、福利图或广告转化素材;并且图片由 AI 生成,不是真实女性,没有肖像权、隐私权、人格权受害人,所以风险不大。

刑事律师不能接受这种一概而论的判断——而2025年上海的一起判决,已经把这种"AI 生成 = 风险归零"的认知彻底打破。

标志性案例:全国首例"AI 服务商涉黄案"——Alien Chat(AC)案

2025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一款名为"Alien Chat"(简称 AC)的 AI 陪伴聊天软件作出一审判决。该 App 定位为面向年轻群体的"亲密陪伴"AI 聊天应用,于 2023年5月由王某某(化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导推出,2023年6月在多个平台上架运营。判决书披露,AC App 手机注册用户达11.6万人,其中付费用户2.4万人,截至案发共收取会员充值费363万余元。

用户注册会员后,可自行创建虚拟角色或使用他人创建并公开的虚拟角色,通过软件与大语言模型进行交互聊天。因大量用户与 AI 智能体的高频对话被认定为"大量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法院最终判决主要开发和运营者王某某、李某某(化名)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刑四年、一年半。此案被多家媒体称为"国内首起 AI 服务提供者涉黄获刑的案件",也有评论将其类比为"AI 时代的快播案"。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已于2026年1月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个案例对游戏出海团队有四个直接的警示价值:

"AI 生成、非真人"完全没有成为免罪理由。一审法院明确认定,用户与 AI 的聊天记录是一种新形式的电子信息,将其定性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电子文章",并未因为内容是 AI 输出、不存在真实的人类对话对象,而否定其"淫秽物品"属性。这与本文第一部分援引的法释〔2004〕11号第九条的逻辑完全一致:淫秽电子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内容本身的描绘程度,不以真人拍摄或真人参与为构成要件。对于游戏出海团队而言,这意味着"图片是 Stable Diffusion / Midjourney 生成的,不是真人模特,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肖像权"这种说法,只能解决人格权侵权问题,完全不能解决淫秽物品犯罪问题——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评价维度,不能互相替代。

"用户自己生成的内容"不能让平台免责。本案中辩护方曾以"技术中立""私密性"作为抗辩理由——聊天内容产生于用户与算法的封闭交互中,并未像传统色情制品那样公开传播。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抗辩,而是认定被告人通过编写、修改系统提示词(Prompt)主动突破大语言模型的道德限制,使模型能够连续输出淫秽内容,且 AC 软件是"专门为持续生成淫秽色情内容而设计和优化的",被告人对输出内容具有"实质性控制能力"。

换言之,办案机关穿透了"用户输入触发、AI 自动生成"的表面流程,去审查产品设计者是否主动设计、放任甚至诱导了这种内容生成机制。对于游戏出海团队,如果将"AI 裸露图片生成器"作为游戏内嵌功能、宣传"无限制""解锁全部姿势"等卖点,这种产品设计本身就可能成为认定"明知"与"实质性控制"的关键证据。

付费会员机制是认定"牟利"的核心证据。AC 案中,11.6万注册用户、2.4万付费会员、363万元充值流水,是法院认定"以牟利为目的"的直接数据支撑。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游戏出海场景——如果 AI 裸露图片、AI 角色解锁、AI 互动剧情是通过内购、订阅、会员制、付费抽卡等方式变现,付费数据、用户规模、流水记录都会成为办案机关计算入罪标准的核心证据。

判决逻辑正在快速影响行业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就在 AC 案一审宣判一个月后,2025年11月1日,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正式实施,系统规定了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的安全基线要求,包括建立内容过滤机制防止生成违法不良信息、保证模型生成内容合格率不低于 90%、对明显诱导生成违法不良信息的请求应拒绝回答等。这意味着监管层面已经从"事后追责个案"走向"事前设定行业安全基线",AI 内容生成类产品(无论是聊天类、图片生成类还是游戏内嵌生成功能)面临的合规要求只会进一步收紧,而不会因为"出海"而豁免。

AI 换脸:另一条已经被反复验证的刑事红线

如果说 AC 案解决的是"AI 直接生成淫秽内容"的定性问题,那么2023年浙江杭州萧山区的"虞某案"则解决了"AI 处理/篡改真人素材生成淫秽内容"的定性问题——这两类风险,恰恰是游戏出海团队在制作 AI 角色立绘、AI 生成宣传素材时最容易触碰的两条线。

据央视新闻、光明网、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2年8月,杭州市萧山警方发现虞某利用 AI 换脸技术制作淫秽视频并在网上大量传播,遂立案侦查并抓获虞某。经查,虞某通过编写"AI 换脸"软件并在社交群组中传播换脸淫秽视频"吸粉引流",同时提供 VIP 定制换脸服务,根据视频长度、清晰度按5分钟300元、10分钟500元等标准收费,被换脸对象包括多名女明星等公众人物。

2023年11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虞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6 万元——这一刑期已经显著高于普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区间,反映出司法机关对 AI 技术滥用行为的从严态势。此外,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还就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与人脸深度合成技术不当应用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文章中也专门援引虞某案,指出"AI 换脸"技术已大量运用于色情淫秽物品制作,"凭借几张照片和换脸操作,就可以让他人成为色情制品的受害者"。学术界进一步援引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 0211 刑初 36号刑事判决书作为类似案件的参照——该案中被告人利用 AI 换脸技术制作涉及多名公众人物的色情影片并贩卖传播,获利超过1100万新台币,同样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对游戏出海团队的警示是:如果游戏的 AI 角色立绘、宣传海报、广告素材使用了基于真实人物(无论是公众人物、网红主播,还是员工、玩家本人)面部特征训练或换脸生成的图像,即便最终呈现的是"虚构角色",只要训练素材或生成逻辑使用了真实人脸数据,就同时叠加了淫秽物品犯罪与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多重法律风险,且虞某案显示这类案件的量刑可能高于普通淫秽物品案件。

AI 裸露图片风险的精细化评估

当然,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只要出现裸露内容就必然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与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内容不是淫秽物品;具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判断一张 AI 图片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需要结合画面表达、姿态动作、文字说明、获取路径、使用场景、商业目的、用户年龄、展示频率、传播规模等因素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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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种情形中,如果游戏确实是普通游戏,AI 裸露图只是单一、偶发、非付费、非诱导、仅面向当地成年人、当地合法且有有效年龄门槛,且中国境内不存在制作、上传、运营、传播和资金回流行为,那么中国刑事风险低于"完整成人色情游戏"。

但如果团队将 AI 裸露图片设计为通关奖励、付费解锁内容、广告转化卖点、内购刺激机制,或者形成图库、角色福利、会员福利、社群传播素材,就可能从"普通游戏中的边缘内容"转化为"以性内容促进获客、留存和变现的内容传播模式"——AC 案已经证明,办案机关不会只看游戏主线是否色情,而会看涉性内容是否成为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以及开发者对内容生成是否具有"实质性控制能力"。

此外,AI 生成图片还有两个特殊雷区需要特别提示:

未成年人红线:如果 AI 角色呈现幼态化、未成年人外观、校服幼女形象、儿童身体特征,或者文案暗示未成年身份,即使并无真实儿童,也会引发极高的合规风险,两高 2010 年司法解释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设定了更低的入罪门槛。对于此类内容,企业不应讨论如何"包装成成年人",而应当直接建立红线机制,全面禁止制作、上传、销售、推广和社群传播,这是任何商业利益都不能逾越的底线。

深度伪造风险:如前文虞某案、青岛黄岛区案所示,如果 AI 图片以真实女性、公众人物、主播、玩家或员工为原型进行深度伪造,即使量刑可能落入淫秽物品犯罪,也会同时引发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人格权侵权、平台封禁等多重风险。

因此,第二种情形不能简单说"当地合法、AI 生成,所以无罪"。更稳妥的结论应当是:AI 生成内容(无论是图片还是对话文本)的刑事风险评估标准与真人内容完全相同——核心看内容本身是否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AI 属性本身不构成法定的减免事由;一旦其被设计为商业化传播内容,并与中国境内人员、资金、技术、用户或结果发生连接,就需要按照淫秽电子信息案件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

@ 四、 还应当分析的其他高风险情况

除上述两种典型场景外,游戏出海涉成人内容还常见以下几类风险放大情形。它们往往决定案件会停留在合规争议、行政风险、平台风险,还是上升为刑事案件。

产品名义上出海,实际吸引中国用户有的游戏虽然上架在境外应用商店,但界面是中文,宣传在国内社群完成,攻略在国内论坛传播,充值通过国内渠道或虚拟币完成,客服在国内,用户也大量来自中国 IP。这种情况下,"境外运营"只是外观,传播结果和商业结果可能已经回流中国。

无锡张某案中,"免费上传境外二次元色情游戏吸引用户注册会员"的描述,本质上正是这种"境外内容、境内传播"模式的真实样本——即使内容本身原产地在境外,传播环节落在境内同样足以入罪。即使公司声称目标用户是境外市场,办案机关仍会根据语言、支付、广告投放、用户 IP、下载渠道、社群运营、客服记录、充值记录等证据判断真实市场。

境内团队制作内容,境外公司负责发行这是最常见的出海架构。境外主体负责签约平台、收款和发行,境内团队负责策划、原画、动画、文案、AI 提示词、模型训练、版本更新和后台配置。对于淫秽电子信息案件而言,"制作"本身就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列举的行为之一。

如果涉案成人内容在中国境内被策划、生成、修改、打包、上传或远程配置,不能因为最后展示给境外用户就当然排除中国刑事风险——AC 案中,AI 内容的"生成"本身就被认定为"制作"行为,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境内团队为境外发行而制作的成人内容素材。

UGC、MOD、玩家社群上传色情内容,平台明知但放任不少游戏公司会辩称,色情图片不是公司上传,而是玩家自制 MOD、创作者作品、论坛贴图、社群内容。这个抗辩是否成立,要看平台是否建立了真实有效的审核、投诉、删除、封禁、关键词过滤、年龄限制和重复上传拦截机制。

两高2010年司法解释规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发布淫秽电子信息而允许或放任的,在达到相应标准时,可以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解释还列举了行政告知后仍实施、接到举报后不履行管理职责、收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明知"认定情形。AC 案中,被告人对一名创建公开角色、角色进入热门榜单并产出淫秽内容的用户也被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反映出"放任 UGC 涉黄内容并从中获益(如平台虚拟货币奖励、热度加权)"同样可能被纳入刑事审查范围。

广告、支付、云服务、推广联盟为成人游戏提供帮助刑事风险并不只在游戏公司本身。两高 2010 年司法解释对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提供接入、托管、存储、通信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广告投放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共同犯罪处理。因此,国内广告代理、支付通道、云服务商、发行代理、买量团队、KOL 推广机构如果明知项目是淫秽内容业务,仍持续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也可能产生帮助型刑事风险。

内容涉及"疑似未成年人"或幼态化角色成人内容业务最不能触碰的是未成年人及疑似未成年人。游戏行业尤其容易在二次元、幼态角色、校服设定、萝莉形象、学生身份、年龄文本、角色语音等方面产生误判。即使团队主张角色设定为成年人,如果画面、文案、语音、剧情和营销共同呈现出未成年人性化特征,也会使风险显著上升。

对于这类内容,企业不应讨论如何"包装成成年人",而应当直接建立红线机制,禁止制作、上传、销售、推广和社群传播——这不是一个可以通过法律技巧规避的灰色地带,而是任何出海项目都不应触碰的绝对底线。

使用真实人物或公众人物进行 AI 色情化生成如果 AI 美女图片并非完全虚构,而是使用真人照片、主播素材、玩家头像、明星形象或员工照片进行生成,问题就不再只是淫秽物品审查,还会叠加非自愿亲密影像、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平台治理和境外深度伪造法律风险。虞某案、青岛黄岛区案均显示,这类案件的实际量刑(七年三个月)可能显著高于普通淫秽物品案件,在刑事层面,具体罪名还需要结合威胁勒索、侮辱诽谤、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传播范围和后果综合判断,不能用"AI 生成"一句话概括。

@ 五、 企业应如何做刑事合规审查?

对游戏出海项目而言,刑事合规不应停留在"当地律师说合法"或"平台已经审核通过"。这两项当然重要,但它们不能替代中国刑法视角下的业务穿透审查。尤其是涉成人内容、AI 图片、隐藏关卡、付费福利、社群运营和广告素材的项目,建议至少从以下十个问题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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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上,企业不应寻找规避审查的技术方案,而应建立明确的内容红线和证据留存机制。对于真正面向合法成人市场的内容,应当有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有效年龄验证、地区限制、未成年人内容禁令、非自愿内容禁令、AI 深度伪造禁令、UGC 审核机制、投诉下架机制、日志留存和管理层合规审批。

对于中国团队参与的项目,应当特别审查中国境内是否存在涉淫秽内容的制作、上传、推广、客服、支付或结算行为;如果存在,应当在律师指导下进行专项评估和整改。

考虑到 AC 案、虞某案等判例显示办案机关已经能够穿透"AI 自动生成""用户自主创建""技术中立"等表面抗辩,企业在内部合规审查时也应当采用同样的穿透思维:不要问"这是不是 AI 生成的",而要问"我们的产品设计、提示词工程、内容审核机制,是否实质上鼓励、放任或优化了涉性内容的生成与传播"。

@ 六、 回到开头的问题:这句话到底对不对?

"境外运营色情游戏,只要不违反当地法律,则不构成犯罪"这句话,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意义上才可能成立:它最多说明,在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本地法框架下,项目未必构成当地犯罪。它不能推出中国刑法绝对不适用,更不能推出中国公司、中国人员、国内帮助方、广告方、支付方和技术方当然安全。

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如果成人内容游戏完全由境外合法主体在当地合法运营,真实面向当地成年人,未涉及未成年人、非自愿影像、真实人物深度伪造等红线内容,并且没有中国境内制作、传播、推广、支付、技术维护、实际控制、资金回流或中国用户结果,那么中国刑事风险相对较低。但只要存在中国法连接点,就必须重新审查是否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帮助型犯罪风险。

对于第一种"完全成人色情游戏"而言,无锡张某案已经证明,最大的风险在于企业把当地合法、平台审核和成人分级误认为刑事免责,却忽视了境内传播、汉化、收费环节本身就是独立的入罪连接点。

对于第二种"普通游戏通关后出现 AI 裸露图片"而言,2025 年的 AC 案已经彻底证明,最大的风险在于企业把 AI 生成、非真人和"用户自己触发"误认为不传播、不淫秽、不牟利——而司法机关的审查逻辑早已穿透到"产品设计者是否对内容生成具有实质性控制能力"这一层面。两种误区的共同点,都是只看形式,不看内容;只看境外,不看中国连接;只看平台通过,不看刑事构成。

刑事合规的底线是:不要把成人内容当作低成本增长工具,更不要把"出海"当作刑事风险的隔离墙。对游戏公司而言,真正安全的出海不是把风险搬到境外,而是在立项、内容、技术、发行、支付、广告、社群和责任人员层面,建立能够经得起中国法与当地法双重审查的合规体系。AC 案与虞某案的判决已经清楚地传递出一个信号:司法机关对"AI 生成"这一新技术形态的审查,不会比对真人内容的审查更宽松,在某些情形下(如涉及真实人脸数据、规模化牟利、产品化设计)反而可能更严格。

  •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 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 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境网络犯罪管辖认定的相关规定)
5.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察日报》2024 年 6 月 11 日"明镜周刊"专栏报道
6.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3)判决虞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央视新闻、光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AI 换脸技术的应用风险及其规制引导"一文均有报道
7.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 0211 刑初 36 号刑事判决书(学术文献转引)
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对王某某、李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决("Alien Chat / AC 案"),新京报、IT之家、新浪科技、知乎等多家媒体 2026 年 1 月报道;二审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9.《网络安全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国家标准,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10.Google Play Developer Policy: Inappropriate Content;Google Play: Content rating requirements for apps, games, and the ads served on both
特别说明: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央视新闻、光明网、新京报、IT之家、新浪科技、财新网等公开权威媒体及司法机关官方发布渠道,案号及判决内容已尽力交叉核实。AC 案因二审尚未终审,本文所述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可能随二审结果调整,企业在援引该案例进行内部合规培训时,建议关注二审最新进展。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企业在实际出海决策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进行个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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