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名被抢注商标,商店投诉如何破局?——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启动门槛

2026-06-10 16:03:56 王平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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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游戏名被商标投诉卡住,是否只能被动等待?

对游戏公司而言,游戏名称关系到版号申请、渠道上架、宣发投放和长期运营。实践中,许多中小游戏公司因早期商标布局不足,未能及时为游戏名称注册商标。但是,游戏上架、分发和推广高度依赖应用商店、游戏平台及广告平台的审核机制,一旦遭遇商标投诉,即便未经法院认定侵权,也可能先面临上架受阻、版本更新受限、搜索展示或广告投放受影响等现实问题。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有关游戏名称在先使用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获得二审胜诉。某A科技公司经外国权利人授权,自2021年起在 Steam 平台发行一款独立游戏,并在国内外获得较高关注。2026年,该游戏取得进口游戏版号,准备在中国区应用商店上架时,却因国内某B公司2025年注册持有第41类商标并反复投诉,导致该游戏上架遇阻。A科技公司通过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成功守住了其在先使用的游戏名称,也为后续上架、发行和运营争取到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该案提示游戏公司:早期未及时注册游戏名称,并不意味着遭遇他人在后注册并投诉时,只能被动改名或等待对方起诉。若游戏名称已有在先使用基础,且商标投诉已实质影响上架、发行或运营,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可能成为主动澄清权利边界、排除经营障碍的重要路径。

@ Part 1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门槛

一、一般门槛: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起诉要件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首先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仍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一般起诉要件,具体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原告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尤其是在海外游戏引进、国内代理发行、联合运营等场景下,游戏的著作权人、发行方、运营主体、平台登记主体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一旦发生商标投诉,商标权人往往可能抗辩称:国内运营公司并非游戏权利人,无权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

此时,国内运营公司应当提前保存授权文件、实际运营记录、权利登记材料、市场使用证据,以及平台投诉对上架、发行或运营造成直接影响的相关材料,以证明其与案件争议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二、特别门槛:对专利权司法解释的参照适用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并非普通侵权诉讼,而是被投诉方在权利人尚未起诉时,主动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侵权。为避免该类诉讼被随意提起,法律对此规定了特别的起诉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权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除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外,涉其他知识产权类别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鉴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制度所保护权利的类型性和设计目的的一致性,对于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司法实践中往往参照适用前述规定进行审查,例如“好车无忧”与“人人车”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2019)京民终1654号】

因此,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特别起诉要件为:(1)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2)被警告人书面催告行使诉权;(3)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另外,司法实践往往还要求第4个要件:延迟行权可能损害被警告人的利益。下文将对四个要件的适用进行详细解读。

@ Part 2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四个特别门槛的具体适用

●  门槛一之“发球”: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

这里的“侵权警告”,并不限于直接向被警告人发送律师函、警告函等书面文件。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向应用商店、游戏平台、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投诉,或者向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警告。

例如,在“好车无忧”与“人人车”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权利人曾以“人人车二手车”APP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华为开发者联盟、百度手机助手、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等多个应用平台投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类投诉属于向被投诉方及其关联方发出侵权警告的行为。【案号:(2019)京民终1654号】

再如,在玉努司·阿吉与新疆农资集团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虽未向被警告人发出过明确的警告信函,但双方之间曾因商标类似问题发生过行政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投诉在先且即将作出行政裁决,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因商标使用的利害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利益不稳定状态,因此符合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的实质条件。【案号:(2013)民申字第237号】

因此,“侵权警告”的形式可以包括:

(1)直接向被警告人发送书面函件;

(2)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投诉;

(3)向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  门槛二之“防守”:被警告人催告行使诉权

被警告人催告行使诉权,简单来说,就是被投诉方需要明确告诉权利人:如果你坚持认为我方构成商标侵权,就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而不是长期停留在投诉、警告或平台拦截层面。

催告具有三个作用:

(1)催告是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定前置环节,也是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的内容。

(2)催告能够证明被投诉方确实已经处于权利不安状态,并曾主动要求权利人明确其权利主张。

(3)催告会影响能够提起诉讼的时间节点。按照专利权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自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仍不撤回警告也不起诉的,被警告人才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从形式上看,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直接向权利人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写明我方不认可其侵权主张,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撤回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催告函还应当保留发送、签收、送达或退回记录,以便后续证明催告内容、催告时间和送达情况。

但在平台投诉场景下,催告形式并非仅限于直接书面函件。在“好车无忧”与“人人车”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投诉方并未直接向投诉方发送书面催告,但其通过应用商店平台发出侵权投诉反通知,平台在转发反通知时亦提示投诉方可另行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该转发程序实质上起到了督促权利人行使诉权的功能。【案号:(2019)京民终1654号】

因此,“催告”的形式可以包括:

(1)直接向权利人书面催告行使权利;

(2)在第三方平台针对权利人投诉进行回应,但需要包含催告被告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

●  门槛三之“第二次发球”: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

按照《专利权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并不当然完全套用该期限规则,但该期间通常可以作为判断“合理期限”的重要参考。

司法实践中,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中的“合理期限”,可以不受限于《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在“好车无忧”与“人人车”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故意怠于行使权利且被警告人确实处于不安状态,从平衡双方地位和权益考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该项立案条件可不受限于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催告程序的时间限制。【案号:(2019)京民终1654号】

另外,如果权利人如果在侵权警告函中要求被警告人停止侵权并设置截止时间,明确表示逾期不停止将启动司法程序的,则“合理期限”可以结合侵权警告函中设定的期限进行判断,见王竹与云南教育出版社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8号】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如果商标权人反复投诉、持续拦截上架,却迟迟不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被投诉方并非只能等待。只要已经完成必要催告,并能够证明权利人长期不撤回投诉也不起诉,就可以考虑通过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请求法院定分止争。

●  门槛四之“防守转进攻”:延迟行权可能损害被警告人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还会可能要求符合第四个门槛:权利人的此种延迟行为可能对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见花卷儿科技公司与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2020)皖0291民初498号,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十六】

在游戏行业中,这类可能的损害通常体现为平台限制、推广受限和商誉影响。该门槛没有固定的证明标准,但其意义在于说明权利人(即警告人)的持续投诉或迟延起诉会导致被警告人处于权利不安状态,确有必要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 Part 3 游戏公司如何应对:把平台争议转化为诉讼证据

对游戏公司而言,回应商标权利人的书面警告或平台投诉,不应只是为了一次性的事实抗辩和争取恢复上架,而应当同步为后续可能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做准备:既要固定投诉事实,也要完成催告行权,证明投诉已使项目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平台投诉先留痕:完整固定投诉链条

收到书面警告或平台投诉后,游戏公司首先要做的不是急于反驳,而是完整固定投诉链条,包括平台通知、往来邮件、后台截图、投诉材料、商标信息、平台处理意见、下架或限制提示等。

尤其是应用商店、广告平台后台信息,可能随处理进度更新或消失,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

二、反通知要写到位:申诉同时完成催告行权

面对商标权利人的书面警告或平台投诉,不能只专注于回应“我方不侵权”,更重要的是进行催告行权,明确要求投诉方如坚持侵权主张,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这样既能证明被投诉方已主动催告权利人明确权利主张,也能说明其已处于权利不安状态。

同时,催告时间还会影响后续能否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时间节点,尽早完成催告,有助于尽早启动合理期限计算,推动争议加快进入司法程序,交由法院明确权利边界。

三、经营损失要可见:把“权利不安”转化为具体证据

由于门槛四“延迟行权可能损害被警告人的利益”并无固定的证明标准,游戏公司不宜仅作抽象陈述,而应尽量将“经营不安”转化为具体证据。例如保存平台投诉通知、上架审核受阻记录、后台限制截图、广告投放暂停提示、渠道沟通邮件、上线排期调整说明、合作方询问记录等,用以证明投诉行为已经或可能对游戏上架、发行、推广和运营造成实际影响。

@ 结语

对游戏公司而言,及时完成商标布局仍是最稳妥的保护方式。但即便早期未能注册商标,也不意味着遭遇他人在后注册并投诉时只能被动改名。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虽然不能替代前期商标布局,但在游戏公司陷入商标投诉困局时,仍可成为排除经营障碍、稳定项目推进的重要救济路径。面对持续投诉和迟延起诉,游戏公司应及时固定投诉、催告和经营受阻证据,将平台层面的不确定争议转化为可由法院审查的法律问题,从而为项目后续发行和运营争取更稳定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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