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新规,促进游戏泛娱乐企业保密制度升级

2026-05-15 10:38:01 admin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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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当竞业限制成了“标配”,问题出在哪

近日,笔者接到客户咨询,对于公司初创技术员老的出走,是否可以动用“竞业限制”条款加以约束?该名员工签署了竞业协议,也在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长期以来,竞业限制在互联网和泛娱乐行业几乎成了员工离职的“标配”。从核心技术人员到普通运营岗位,一份范围宽泛、期限顶格、违约金高额的协议摆在面前,签还是不签,往往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余地。

企业的初衷不难理解——在人才流动极快的行业里,谁也不希望自己的核心技术、策划方案,随着一名员工的离开,转眼就出现在竞品那里。

但问题在于,当竞业限制被不加区分地广撒网,它带给企业的可能并不只是安全感。一方面,过于宽泛的约束,从法律关系设计上略显粗糙,容易在司法审查中受到挑战,保护效果未必理想;另一方面,人才正常流动的通道被堵塞,优秀从业者因巨额违约金而不敢在同赛道择业,创新活力受到压制,司法层面也会着重考量社会及行业影响。

变化正在发生。随着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施行,以及人社部《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出台(以下简称《指引》),竞业限制的规则正在被重新校准。对企业而言,这既是一种约束,也是重新审视商业秘密边界的重要契机。

@ Part 1 《解释二》第十三条改了什么

在此背景下,竞业限制的规则出现两项核心调整:

一、变化一: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效力的关系被重新界定

《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前,不少企业将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打包为“入职标配”,不论岗位是否涉密,一律全员签署。新规对这一实践做法提出了更明确的约束,仅凭签署了保密协议、发放补偿金还不够,需要考察劳动者是否确实接触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变化二:比例原则的引入——竞业范围需与秘密相适应

第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即便劳动者确实涉密,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必须与秘密的性质和接触程度相匹配。《指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给出了更明确的从业范围、地域范围、时间限制。

@ Part 2 新司法解释下的高频问答

在新规变化之下,竞业限制的审查逻辑转向“是否实质接触了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的穿透审查。对于泛娱乐企业而言,我们认为以下实操问题变得尤为关键。

一、怎样算商业秘密?

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缺一不可。

在法庭上,一句“我们的玩法系统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任何证明力。新规要求企业在实施竞业限制之前,必须先确认自身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畴。

落实在企业内部建设上,建议对内部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建立清单化、等级化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而泛娱乐公司的商业秘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层面:

(1)技术层:

自研引擎源代码、反外挂检测算法、服务器架构方案等。这类秘密一般保密级别最高,也最早纳入保密视野,但企业需要明确指出哪部分代码和设计构成核心秘点,并证明其并非开源或公知信息。在(2021) 最高法知民终 2298 号案中,原告通过明确主张“20个技术点对应的965个源代码文件”,并借助类名、方法名、变量名、表达式等关键词检索证明非公知性;同时结合披露代码中的私密配置参数、数据库/缓存地址等内容证明代码来源,最终使法院将涉案源代码文件整体认定为技术秘密。

(2)设计层:

战斗公式参数表、经济系统数值、关卡AI行为树等。设计层在诉讼实务中完成难度较大,难点在于区分“通用玩法”与“专有秘密”。

比如公开的抽卡概率本身不构成秘密,但驱动概率动态调整的用户分层算法矩阵,在满足非公知性且有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商业秘密的论证,最终可能还会落回到技术层面进行举证。

(3)运营层:

未上线的活动排期、IP联动谈判底价、用户LTV分层模型等。这层的时效性突出,一旦版本更新公开,秘密性即可能丧失,但提前泄露仍可构成侵权(比如《明日方舟》活动台本泄密案)。

(4)内容层:

未公开的角色形象、皮肤设计、剧情文本。这是游戏行业特有的商业秘密类型,近年司法保护力度显著增强,例如《王者荣耀》皮肤案、米哈游《崩坏:星穹铁道》内测泄密案等,均获得了法院支持。

二、怎么判断一个员工算不算“接触了商业秘密”?

关键在于ta接触的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不是看职位名称是不是高大上。

《指引》第七条为此确立了三层递进式判断标准:

(1)第一层(当然接触)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基于其岗位职责与企业核心资产的强关联,可以直接认定其需要接触商业秘密并签署协议;

(2)第二层(条件接触)

对于其他具有接触可能性的岗位员工,用人单位须事先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说明其需接触的秘密内容范围、接触原因及保密要求;

(3)第三层(排除范围)

对于仅掌握行业通用技能或仅接触已公开、非涉密一般信息的员工,一般不宜认定其接触了商业秘密。

对此,建议在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将清单式秘密管理机制的重点落在遵循“按实际接触内容定密分级”的原则。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接触痕迹留存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参与记录、代码库及后台系统的访问日志、保密协议的签署台账等。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还能写“全球全行业”吗?

写了也不一定真正有效。

接着《解释二》的比例原则,《指引》第十条列明了具体的操作标准:

(1) 限制从业范围应限定于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并应尽可能列明具体名录;

(2) 地域应与经营业务范围相符,如无实际经营需要等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否则反而容易被为约定无效;

(3) 期限应根据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这样看来,过去一些企业惯用的“全球范围内不得从事游戏行业一切工作”式的约定,若没有充分说明理由,在新规下面临被认定超出合理比例的显著风险。

四、真到了诉讼这一步,企业该怎么举证?

核心思路是把证据工作做在日常,以“前置设计”覆盖“后发风险”。

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度本身就不小,新规也将企业的举证压力大幅前移至日常管理环节。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构建举证体系:

(1)日常留痕前置化

涉诉时,企业需证明三项核心事实:

  • 所主张的信息确属商业秘密(能够指出具体秘点,并说明其与公知信息的区别);

  • 该员工确实接触了相关商业秘密(有项目参与记录、代码库访问日志等记录);

  • 企业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权限设置、保密协议签署等均有书面记录)。

多数案例都印证了留痕的重要性(比如“龙之世界”项目代码案),此外,部分法院还关注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意味着开发过程文档和中间版本的保存也不可忽视。

(2) 主动推动举证转移

法律并非仅对权利人课以举证负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和相关规定,当企业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举证责任即可能转移至对方。

比如“帝王霸业”游戏源代码案中,被告拒不提供源代码配合比对,广东高院据此认定侵权成立,判赔500万元。

在涉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秘密案中((2023)最高法知民终1503号),最高法进一步明确,权利人无需证明被诉技术与己方秘密在代码层面完全一致,只要能合理表明侵权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这一思路对泛娱乐行业同样适用。

@ 结语

新规之下的竞业限制,正在告别过去那种笼统而粗放的版本。它保护的应当是真正的商业秘密,而不是过度的人才竞争焦虑。

对泛娱乐企业来说,这场变化最终考验的,是对自己核心资产的认知深度和管理成色。当竞业限制回归到保护商业秘密这一原点,继续在协议文本上加码只能算“空头恐吓”了,我们仍然建议把企业家底的秘密清单理清楚、把内部管理做扎实。而这一步,值得从现在就开始走。


  • 参考文献
[1] 【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曹某、王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http://www.ssip.com.cn/fwzx-ztzl/flzx/zx/20260209/274959.html
[2]广东法院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mpost_1047432.html
[3]涉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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