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下:用户疯狂氪金打赏主播,平台是否需要对此买单?

“榜一大哥”一掷千金,事后懊悔不已;未成年人瞒着家长偷刷积蓄,大额打赏屡见不鲜;妻子发现丈夫豪刷礼物,一纸诉状将平台告上法庭......近年来,高额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笔者长期深耕网络直播领域争议解决,此前亦曾代理平台方成功应诉打赏金额高达800余万元的典型打赏返还纠纷,促成法院全面驳回原告对平台的诉请。在直播打赏纠纷持续高发的当下,公众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已打赏的款项能否主张返还?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是否需要为用户的高额打赏买单?
2026年4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这场长期的拉锯战提供了新的监管标尺。实际上,打赏款项的返还认定绝非简单的“非黑即白”,而是需要锚定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穿透审视平台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并同步审查直播内容及互动话术本身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与监管红线。
@ 一、核心法律定性:直播打赏原则上属于网络服务消费,而非无偿赠与
判断各方责任的前提,在于精准界定用户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播平台作为服务主体,凭借合法直播资质、技术支撑与运营管理能力,搭建完整直播服务生态,并构建虚拟币充值、道具兑换、礼物打赏的标准化交易规则。用户注册账号时签署服务协议、充值消费时确认相关条款,双方形成真实有效的合意。用户通过打赏虚拟礼物,可获得主播实时互动、特效展示、直播间曝光、等级提升、专属权益等对应服务,实现精神层面的消费满足。该行为是用户为获取服务支付对价的有偿消费行为,与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定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 二、一般情况:成年人打赏,通常不能仅因事后反悔或配偶不知情要求返还
通常情况下,如果打赏行为属于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平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在起诉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维度驳回退款请求:
1.成年人应当自负其
责用户注册平台账号、同意用户协议、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并完成打赏,一般会被认定为其自主选择的消费行为。即使累计金额较高,只要不存在效力瑕疵,即应受法律保护。
2.服务履行的不可逆转性
直播打赏具有即时履行和精神消费的特点。用户在观看直播过程中,已经获得主播表演、实时互动、礼物特效、账号等级、直播间展示等服务利益。网络直播消费不同于普通实物买卖,服务一经履行,往往难以恢复原状。若在服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后,再要求平台或主播返还全部打赏款,可能造成交易关系失衡。
3.平台审查义务的合理边界
认定直播打赏场景下平台的审查义务,不应以打赏总额高低作为单一评判标准,更不能苛求平台承担无限审查责任。对于长期持续、多笔分散、单笔金额较小的常态化打赏行为,司法实践普遍不支持将多笔零散打赏简单累加,直接认定为一次重大财产处分。此类打赏中,用户每次充值、每笔打赏均具有单独的消费意思表示与行为闭环。在此基础上,应当尊重平台审查能力的客观边界。例如,平台并不具备实质甄别、审查用户是否存在婚外不正当交往等私域关系的现实能力,亦无义务逐笔审查资金来源、核实用户是否取得配偶同意。对于上述常规化、分散式打赏,司法裁判通常不会要求平台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审查责任。
在笔者代理平台参与应诉的一起大额打赏返还纠纷案件中,尽管法院最终认定主播因与用户存在不正当关系而需返还合计高达400余万元的款项,但严格区分了主播个人责任与平台管理责任,明确平台享有因提供直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对于直播不存在监管漏洞,且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发生在平台之外,平台对此不存在过错,进而判决平台不承担任何返还责任。
【案例深挖:北京高某诉李某及平台案】
李某在平台累计充值、打赏200余万元,其配偶高某主张平台未对短期内巨额充值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尽到合理审核义务,要求确认充值合同无效并返还充值款。法院认为,李某与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使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同时,李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特点,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无法定义务也无能力对每一笔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故法院未支持返还请求。
*来源:(2021)京0491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深挖:安徽管某诉王某及平台等案】
管某主张其配偶吴某通过平台向主播充值打赏388万余元,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法院认为,吴某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钻石,再以虚拟钻石兑换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其目的在于获得观看直播、主播互动等精神利益,该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吴某每次充值、打赏行为具有独立性,观看直播为娱乐消费,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在无证据证明平台经营行为、主播线上直播行为以及打赏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不应否定相关网络服务合同效力,平台亦不承担返还责任。
*来源:(2022)皖03民终298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深挖:浙江俞某诉程某及平台案】
柴某长期在平台充值并打赏主播,其配偶俞某起诉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法院认为,柴某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亦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其通过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程某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同时,柴某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既应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也应遵守其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其充值、打赏持续两年多,数额以百元、千元为主,平台并无义务审查购买者婚姻状况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且作为配偶的俞某对家庭的共同积蓄情况应进行了解和管理,俞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对柴某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并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实上对柴某在平台的充值和打赏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放任,其返还主张缺乏依据。
*来源:(2020)浙07民终4515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申5603号民事裁定书
@ 三、例外情形:新规之下,平台担责的边界
虽然法律保护正常的网络交易,但随着新规落地,平台技术中立的挡箭牌已被打破。当打赏脱离了“正常消费”的范畴,触碰了公序良俗或监管红线,平台和主播的免责事由将会失效。
1.打赏沦为利益输送:公序良俗的红线
如果打赏不再是出于对内容的欣赏,而是成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幌子,其法律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质变。
【案例深挖:江苏孙某诉于某及平台案】
钱某在平台关注女主播于某后,二人互加微信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交往期间,钱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按照平台分成规则,于某分得40%,平台分得60%。钱某的配偶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钱某通过打赏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于某、平台全额返还打赏款。法院穿透审查认定,钱某为了与于某建立、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使用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于某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3ChzkNt7U4KgVlRk4O3ZGw?scene=1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因打赏发生在平台内就认定其为消费。相反,法院指出平台对于主播存在着装暴露、直播行为具有挑逗、低级或者暗示性动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极应对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消费提醒、设置打赏限额的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打赏收益的30%。
这一判例清晰地传递出信号:平台不能仅以不清楚用户的婚姻状态为由推卸责任,而应以“是否管好了主播和异常打赏”为标准承担过错责任。《通知》第8条明确要求平台建立“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严管低俗擦边和诱导打赏,正是为了堵住这一漏洞。
2.主播的情感围猎:从服务者变为诱导者
直播打赏返还纠纷中,主播的行为往往是法院判断打赏效力的关键变量。一旦互动从“才艺展示”滑向“情感操控”,平台的风险便急剧上升。
【案例深挖:北京李某诉杨某、经纪公司及平台案】
这是一起近年来少见的判令平台承担巨额返还责任的案例。王某长期对主播杨某进行高额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约会记录。交往过程中,杨某多次索要大额打赏。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打赏金额大幅攀升,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过100万元,甚至有的单月打赏金额高达340余万元,长期占据该直播间的“榜一”。杨某的配偶王某得知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杨某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9r2WvLVxQiHC57Cz6hhe5g
法院认为,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一般互动范畴。杨某以恋爱为名刻意诱导王某持续高额打赏,平台未尽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最终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通知》第5条明确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或对用户进行排名”。该案例表明,那种依靠刺激攀比心理来拉动营收的“榜一大哥”模式,正是监管打击的重点。
3.绕过平台的私下转账:最危险的雷区
平台内打赏受网络服务合同保护,而私下转账因脱离了平台服务链条,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不当得利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极易被追回。
【案例深挖:老王打赏主播案】
老王退休后流连直播间,与主播添加微信后,打赏方式从直播间刷礼物变为线下大额转账,单笔金额甚至高达数万元。妻子认为老王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将主播及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打赏款。
法院认为,老王私下转账记录与平台合规直播打赏不同,明显超出正常互动消费范畴,也超出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老王的转账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与妻子协商一致,主播取得款项亦非善意,最终判决主播返还老王夫妻共同财产14.4万元及利息。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4KxW6uBcIMkvh7KjIMYKg
从主播角度看,私下引导用户转账的风险明显高于平台内正常接受打赏。一旦纠纷发生,主播很难再以“平台消费规则”、“虚拟礼物已经交付”、“用户自愿打赏”等理由进行抗辩。相反,私下转账越频繁、金额越大、关系越暧昧,越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利益取得,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给付。
从平台角度看,虽然私下转账可能已经脱离平台交易闭环,但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主播长期诱导用户私域转账,仍未采取管理措施,也可能面临相应合规风险。因此,平台应在主播管理规则、社区规范、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主播诱导用户脱离平台进行私下打赏、返现、红包转账或者其他规避平台监管的交易安排。
4. 特殊群体的非理性消费:未成年人与老年人
《通知》第7条构建了未成年人打赏的严密保护网,平台负有严格核验的义务。对于老年人,虽无专条,但司法实践已高度关注。若主播利用老年人认知弱点欺诈诱导,或平台未对高龄用户的异常高额打赏(如深夜连续充值)进行风险干预,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 四、2026新规重锤:平台注意义务的前置化与具象化
过去在直播打赏纠纷中,平台常抗辩仅提供技术服务。然而随着《通知》的落地,平台的注意义务已被前置并具体化,未来法院判定平台是否担责,将更为关注平台是否将新规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品逻辑和风控动作。
1.规则明示:拒绝“套路”用户,核心信息直观公示
《通知》第1条明确要求,平台提供充值打赏服务,设置榜单排名、设计互动玩法,需制定明确规则并以直接、简洁方式公开。这意味着,平台不能通过多次跳转、隐蔽冗长的规则设计等方式弱化用户对打赏机制的理解,而是需要在充值页面、礼物兑换面板、打赏确认弹窗等关键节点,直观公示虚拟币折算比例、打赏消费规则、退款流程、榜单排序逻辑等核心信息。
2.限额与提醒:非理性消费的双重防线
《通知》第3条和第4条构建了“用户自主限额+平台强制提醒”的刚性防控机制。用户首次打赏,平台必须提供限额设置选项,引导其自主设定单次、单日打赏上限。若用户放弃设置或者修改限额的,平台应当二次确认。同时,平台需要预设打赏提醒触发条件,提醒功能必须默认为开启。即便用户后续想关闭该功能,也必须经过平台的再次确认。
3.榜单治理:破除“榜一”迷信
《通知》第5条直击行业痛点,要求未经用户同意,平台不得公开展示用户消费统计数据,且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进行排名。平台需要优化“贡献榜”等产品设计,将内容质量、直播合规度、用户评价等非金钱指标纳入排名核心维度,杜绝单纯以消费金额分配流量与曝光。
4.打赏互动管控与负面清单:主播行为全流程约束
结合《通知》第6条、第8条要求,平台须同步落实打赏互动审核与负面清单管理。一是依据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制定并定期更新,将诱导私下转账、打赏返现、自我打赏、低俗擦边、承诺线下见面等纳入禁止范畴,在账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前,将负面清单告知账号注册主体。二是强化打赏互动审核,严禁违法不良信息传播,不得为打赏用户设置特殊保护权限,坚决遏制诱导打赏行为。
5.异常识别与投诉处理:风险预防与纠纷快处
《通知》第9条、第10条要求搭建异常打赏处置与投诉受理的最后防线,平台须建立闭环机制:一是异常打赏监测,重点识别短时间大额充值、夜间高频打赏、集中向单一主播打赏、账号异地异常消费等情形。二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设立专门通道快速处置打赏纠纷,对未成年人打赏退款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办结,同时定期曝光违规案例,引导用户理性消费。
@ 五、律师建议
对于各方主体而言,新规之下的生存法则已发生改变,亟需从各自维度构建合规与风险防控体系。
1.平台端:压实全流程监管责任,坚守合规运营底线
平台作为直播生态下的核心管理主体,应将新规要求深度嵌入产品设计、运营管控、主播管理全链条。严格落实打赏规则明示义务,摒弃隐蔽性格式条款,在充值、兑换、打赏等关键节点以醒目方式公示规则。全面落地打赏限额、消费提醒、异常打赏识别等防控机制,对高频高额、深夜集中打赏等情形及时干预。建立负面清单,将诱导私下转账、低俗擦边、承诺线下见面等纳入禁止范畴,运用技术手段识别并阻断私域引流话术。健全投诉处置与证据留存机制,完整留存限额设置、提醒推送、异常干预、违规处置等全流程记录,作为履职抗辩依据。
2.主播端:恪守执业边界,以合规内容获取合理收益
主播应严格遵守平台规则与监管要求,规范直播行为与互动方式。不得以情感诱导、虚假人设、暧昧话术、索要礼物等方式刺激用户高额打赏,或引导用户脱离平台交易闭环,进行私下转账、红包给付等违规交易,避免与已婚用户建立不正当关系并诱导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坚守法律与公序良俗底线。
3.用户端:理性消费与权利救济并重
用户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审慎控制打赏金额,避免冲动消费与私下给付。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妥善保管支付账户、密码及验证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擅自打赏。家庭成员应加强对老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引导与监护。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固定打赏流水、直播录屏、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