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未来:从时间戳说开去

2017-12-07 10:28:48 admin 32


文/阿来律师


进入到信息社会,传统的纸质媒介已逐步被电子媒介(邮件、网站、即时通讯、社交媒体、数据交换系统等)所取代,信息的呈现方式也开始表现为以电子媒介为载体的数据电文(又称“电子数据”)。人们在享受电子数据所带来的高效和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电子数据内容及产生时间容易被篡改的问题,尤其是当这些数据出现在某些关键场合之下的时候(商务、司法),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可靠程度就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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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新闻报道了用神奇的PS技术取代实地考察的范例)


就电子数据本身而言,无论在任何场合,法律关注的只有三点:1、何时产生;2、内容完整(未经改动);3、生成者与接受者身份。这三个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电子数据的交换双方都有能力借助IT技术对这三项指标(时间、内容、身份)进行改动,因此,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便是引入中立第三方。


人们很快会想到公证处、版权登记中心这样的第三方机构,但是这些传统机构需要的流程、时间和费用基本上难以满足当下的电子证据固化要求。阿来律师2011年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偶然发现了时间戳这个第三方工具,此后随着自己在互联网法律领域实现专业化,愈发开始跟这些新型的第三方电子签名和认证工具结缘互动,几经研究和司法实践,终于可以跟大家聊聊我的认识,同时开启一些更宏观命题的思考:未来的证据将是什么样?法律从业者如何与时俱进。


时间戳的技术原理


从技术的角度分析时间戳原理,要从两条线索展开,一是时间,二是算法。我们都知道,计算机本地所记载的时间是可以人为的向前或向后调整的,因此无法保证其真实性,所以法院历来对一方当事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产生时间持怀疑态度。时间戳在这个问题上采用我国唯一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的时间,由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戳的授时和守时(即标准时间的产生和保持),在具体操作上,当权利人将电子数据文件通过时间戳系统进行登记时,系统调用授时中心的时间,从而保证了数据产生(登记)时间的客观性。


接下来是算法,目前时间戳所采用的算法是,一种常用的摘要算法,又称HASH函数算法,就是计算机按照HASH函数运算规则,根据需要签名认证的电子数据内容生成一串固定长度的字符串(摘要),这一字符串(摘要)跟该特定的电子数据内容存在唯一且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它可以被看作该电子数据内容的“数字指纹”,一旦数据电文内容发生了任何微小的改动,回到时间戳验证系统中验证,都无法再按照HASH函数生成同样的HASH值(摘要值),从而保证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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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戳将上述两个原理综合起来,用摘要算法保证电子数据内容完整性,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时间来保证时间戳加盖时间(即电子数据登记时间)的客观性。



优点与不足


时间戳很好地解决了前文所述的数据电文的产生时间和内容这两个关键性问题。但是,第三个“生成者与接受者身份”的问题目前看来还不是时间戳的最强项,当然,时间戳也能实现数据电文和生成者身份之间的连接,主要是通过时间戳操作帐户的管理者对帐户的实际控制来实现,更强的连接还需要和法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合作完成。


从实践角度看,与传统的公证、律师见证、著作权登记等同类性质的服务相比较,时间戳具有快捷、低成本以及更加适应网络环境的优势,权利人可以免去以往复杂的手续和漫长的等待时间,自行通过网络完成电子数据的固定工作并且实时得到固定结果,这一点对有着大量电子数据或即时证据固定需求的权利人是非常有帮助的,例如需要大量精美展示图片的电商公司、需要实时对电子借款合同进行签名固定的P2P平台、医院的电子病历、电子档案馆等。


时间戳法律效力分析


国内法律层面对数据电文做出最详细规定的当属《电子签名法》,该部法律主要围绕着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进行相应的规定,无论是签名还是认证其中都涉及到主体身份信息,前文已述时间戳更关注数据本身,因此最为相关的法条当属该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从该条规定出发,第一款所要求的“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这一点权利人可以自行做到(无论通过磁盘、硬盘还是光盘等都可以),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第二款“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这一点通过前文对时间戳的原理介绍可知,是可以达到法定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双方面的效果的。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时间戳能够使得电子数据满足法定的对于原件形式的数据电文的要求,也就是说,规范使用时间戳认证后的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原件提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使用,这也正是时间戳最大的价值所在。


图片关键词(传统的原复印件一致性公证书)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应用


1、知识产权先在性证明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一项智力成果欲获得法律认可成为法定的一项知识产权,多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即便无注册要求的版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也会由于权利人难以自证其产生时间而需要提出著作权登记。在这个过程中,从智力成果产生的出来到提出注册申请或登记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延迟,另外还要考虑到基于成本、商业价值等多方面考虑,权利人不一定会将所有智力成果提交注册(登记),但这并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而非权利人的本意。


时间戳打破了前述两个障碍,延迟和成本。时间上,权利凭证的生成是即时的,成本跟传统的登记方式相比,几近于无。2012年,经阿来律师引荐,淘宝网开始接受时间戳作为知识产权投诉的凭证,具体操作指引可到淘宝官方论坛搜索“详解盗图行为的辨别与举证”一文。


2、电子合同与电子信息固化


我们可以回想一下,日常生活中有多少场景是通过点击同意的方式跟网络服务商缔结了合约;在平台上经营的商家,每天要面对多少平台发布的新规则;用户使用某一项网络服务沉淀的行为数据等都存在于服务器上,怎样向外界证明这些数据没经过篡改,在日后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定份止争?像这类情形,引入时间戳一类的电子签名工具恐怕是唯一的选择。2014年,阿来律师与时间戳负责人张昌利先生一同见证了时间戳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正式合作,西湖法院引入时间戳作为证据交换的固定工具。


3、侵权违法行为取证


北京市为了治理违章停车,曾允许市民手机拍照举报,并给予奖励。后来发现有人出报复、骗取奖励等目的伪造(PS)照片后举报,后来引入时间戳可以实时的把GPS地理位置、违章照片一并签名固化,很好地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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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通过公证对侵权产品拍照和封存)


阿来律师办理过大量的网络侵权诉讼案件,其中一个重要的痛点就是公证取证,尤其是网络侵权的场景下,一个侵权产品的购买,需要至少去两次公证处(下单购买时一次,收货和确认时一次),这种成本和时间让不少想要维权的权利人望而却步。在时间戳已经频繁的被法院判决承认(例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判例中确认了华盖公司用时间戳作为摄影作品权利凭证的法律效力)其作为版权凭证(静态证据)的情况下,阿来律师和原同事徐旭升律师终于忍耐不住,进一步在诉讼案件中使用时间戳对侵权产品购买行为进行固定(动态证据),以此试探法院的态度,我俩代理七匹狼品牌对网络侵权商家提起诉讼,全程仅用时间戳(没有公证)作为侵权产品购买的证据固化工具,最终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证据的未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从业者最耳熟能详的话,事实是要靠证据来支持的,那么未来的证据究竟呈现出何种样貌呢?事实上,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我们已经同时身处现实和网络两个世界当中,“双十一”的剁手一族在网络世界中发现和购买心仪的商品,接着由快递公司敲响你现实世界的门,这样的生活将成为常态,并且人们网络世界的行为比重会越来越高(推荐阅读《第二次机器革命》一书),所以未来的证据将呈现三大特点:


1、数字化


这个很好理解,从数码相机取代胶片的那一刻开始,人们的行为就开始由数字媒介纪录,罗辑思维曾有一期节目中谈到,既然人类的信息都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那么如果把网络毁掉,现代人类文明也将跟着一并消失,因为载体没有了。刘慈欣的科幻小说《球状闪电》中就描述了这样的景象,利用球状闪电的选择攻击特性,可以制作成一种仅摧毁电子芯片的核武器,一旦引爆,人类将回到农耕时代。现实中也确实如此,想想你写的文档忘记保存、误删除通讯录、不小心格式化磁盘、连不上网络时候的心情吧。


2、碎片化


计算机和网络解放了人的大脑,人与人可以在任何场景下实时性的发生信息互通,甚至在行为过程中不知不觉得被网络采集了各种零散的信息,例如你某一天的运动、睡眠、购物、聊天等等信息,这些零散的信息会被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整理、存储、再加工甚至拿出去交易,同时在以上过程中,信息又有可能根据需要再次被打散处理,这些碎片化的信息如幽灵般游走在网络中,当把它们汇集到一起的时候,就是你这个人的活生生的数字画像。法院常常会考察证据之间的关联(证据链),但未来的证据链条一定由更多的零部件组成,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方式也必然不像从前那般直观。


3、动态化


网络时代,唯一不变的就只剩下变化,人们“反复无常”的行为映射到证据上就形成动态化效果。一个电商平台设立之初所使用的用户协议和规则版本,一年之后将无数次的发生变动,如果跟某个用户发生纠纷,以哪一个版本为准呢?最初签署版、纠纷发生时版本还是最新使用的版本?如何向法院证明每一个版本的沿革过程?


再比如,一个本地化信息服务网站(如大众点评),典型的靠数据吃饭的公司,它的本地化信息大部分是用户动态的上传上去的,今天增加几个店铺,明天多了一些评价,一旦有竞争对手抄袭这些数据,如何证明在抄袭的时间节点上的数据样貌,以及当时的数据率先产生在己方平台之上?这些都是电子证据动态特性带来的新问题。


结语


从以上三个特点出发,能够适应未来要求的证据固定工具必须是也依靠电子信息技术实施的,并且既取即用,甚至是无需人工,设定好程序后自动完成对证据的固化,最后还必须在一个时间纬度上持续工作,不能仅仅实现一个点上的纪录。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恰好处在一个时代的转折点上,证据从形式到内容都将完成彻底的进化,我们是证据的专业使用者,毫无疑问要大胆尝试并且推动这一进化过程,同时完成自我进化,成为被时代选中而非淘汰的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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